国务院法制办2月3日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这份征求意见稿,我国拟将扩大汽车召回内容,汽车产品相关信息需保留至少10年,不召回将面临严厉处罚。
征求意见稿指出,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志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召回”活动也进一步予以明确。规定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志、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预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志、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已经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运输所需的必要费用。
据了解,公众可在3月4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发表意见。(新华网 2012-02-03 陈菲 朱立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