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生物(生态恢复)治理工程
全市有173处不涉及人、畜和其它工程设施及道路安全,只对耕地、果园和山林等构成威胁的地质灾害点(附表9)。对这类灾害点规划利用种草种树,并结合小流域治理、基本农田建设等给予整治,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性治理。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在环保、水利、农业等部门配合下,制订规划,统筹安排,原则上对其中危害性大、稳定性差的点要在规划期内全部予以治理。具体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安排。
第五章 地质灾害防治经费预算
一、经费预算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咸阳市地质灾害防治现状及实际需要初略概算,规划期内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共计为14167.7万元。其中2006—2010年为9057.45万元,2011—2015年为5110.25万元(附表10)。
(一)、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费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应急调查费:每年汛期应急指挥部成员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人员巡查、重大预警信息处置等费用。市每年5万元,县级每年2万元。全市规划期共计310万元。
2、人员培训与宣传费:市每年5万元。县级每年2万元,13个县(市、区)每年共26万元。全市规划期共计310万元。
3、应急人员组织、训练费:市每年5万元,县每年3万元,全市每年44万元,规划期内全市共计440万元。
(二)、群测群防网络系统建设费
该项费用主要是兼职监测人员的补贴,全市651处灾害点,每点每年补贴监测费以300元计,规划期共计195.3万元。
(三)、重点与专业监测费
规划近期安排4处专业监测,但全市威胁100人以上的灾害点达50多处,其中不少在短内期难以安排治理,故对其中危险性大的点须逐步开展专业监测。因而平均每年按10处算,每处一次性购置仪器、设备5万元,每年运行费2万元。全市近期150万元,远期100万元,规划期共计250万元。
(四)、应急物资、设备购置与储备费
市一次性投资60万元(含应急指挥车一台),每年运行费5万元;县级一次性投资30万元(亦含应急指挥车一台),每年运行费3万元。包括13个县、区,规划近期全市670万元,远期220万元,整个规划期共计890万元。
(五)、信息系统建设费
市一次性投资10万元,县级一次性投资5万元,用于购置仪器和设备。市每年运行费4万元,县级每年运行费2万元。市和13个县、区规划前期共计225万元,远期150万元。规划期内共计315万元。
(六)、搬迁避让费:
按每户0.5万元,每人国家补贴0.1万元,地方政府补贴0.1万元。全市规划近期搬迁2696户、12459人,需3839.8万元,远期规划搬迁1634户、6853人,需2187.6万元。规划期全市搬迁避让经费共计6027.4万元。
(七)、工程治理费
全市规划工程治理灾害点125处,其中11处为重要工程治理点,每处勘查与治理费按120万元计,共计1320万元。其余114处平均每处25万元,共计2850万元。总计4170万元。
(八)、生物(生态恢复)治理费
全市173处,每处平均按5万元计,共计865万元。
(九)、基础调查与科研费
规划期县级用于基础调查和地质灾害防治科研费按15万元计,市按120万元计,全市共计315万元。
(十)、矿山环境调查与规划编制费
根据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近期须开展全市矿山环境调查,编制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规划,所需经费20.0万元。
以上10项合计,共计14167.7万元。其中约2700万元由受益企业、单位或部门承担(主要是一般工程治理部分),其它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筹措。
二、经费筹措原则
1、因自然原因形成的地质灾害的治理经费,在划分事权和财权基础上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2、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经费,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负责。
3、危及铁路、公路、水利、电力、通讯、矿山和企业等安全的地质灾害点的治理经费,由其主管部门或受危及的单位负责。
4、因“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引发的地面塌陷、地裂缝造成居民搬迁的费用由人民政府负责,因采矿引发地质灾害造成居民搬迁的费用原则上由矿山负责。
(5)搬迁避让经费标准,原则上按“5+1”(每户5000元,每人补助1000元)计算。经费来源,可利用异地搬迁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各县(区、市)要将搬迁避让及治理工程与小城镇建设、乡村道路建设、小流域治理、退耕还林、基本农田示范工程等结合起来,多方筹措资金。
第六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法规 保障规划实施
认真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要求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三同时”(工程设计同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设计要求,工程建设同时建设地质灾害防治设施,工程验收同时验收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要求)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确保新建工程不产生新的地质灾害隐患或直接引发地质灾害。尤其是公路建设中,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要求建设单位按设计处理好边坡。从源头上遏制人为因素诱发地质灾害,最大限度的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各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要秉公执法,在对煤矿采空造成的地面塌陷及由此而引发的其它地质灾害的责任认定过程中,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其它违反规定,破坏地质环境,造成地质灾害隐患者,坚决查处,情节严重者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各部门通力协作 抓好项目落实 实现规划目标
1、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与交通、水利、城建、农业、林业等部门协作,抓好规划项目的落实,使地质灾害规划治理项目与公路建设、水利工程施工、基本农田建设、小流域改造、退耕还林、绿化造林等工程项目结合起来,与以工代赈项目管理部门相协调,保证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及搬迁避让项目与全市其它各项建设工程相结合,节约经费、加快进度,促进地质环境改善,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2、汛期是地质灾害高发期,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协作,认真做好雨情、水情的预报工作。要提高县(市、区)级预报能力,及时作出强降雨和洪水的预报,并能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单位。一旦有灾情,交通部门应及时提供运输支持,民政、医疗等部门积极进行灾民安抚、救助与安置,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维护等,确保灾情发生时应急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3、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规划安排由县规划工程和生物治理的地质灾害点,要认真分析灾害引发原因、危及对象,积极与相关部门,如交通、水利、林业、农业和电力、通讯等单位勾通,做好规划,督促责任单位尽快安排治理,并认真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依靠科技进步 提高防治水平
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危险性评估、勘查治理的科技含量与水平。加大人员培训力度和广度,不断充实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配备必须的先进仪器和设备,保证规划实施需要的软、硬件达到先进水平。要有针对性的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研工作,如开展地裂缝成因机理与监测、防治技术研究,黄土高陡坡发生崩、滑的演化过程和宏观鉴别标志研究,煤矿采空区地面变形与矿区环境治理技术研究,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四、多方筹措资金 保障规划实施
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落实是实现规划目标的关键,各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均应从多方面入手,保证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落实。在政府领导下,宏观上与市(县)其它各项工作及各项专业规划相协调,如与全市(县)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国土整治、区域经济发展和布局等规划部署相结合,使地方财政资金运用在节俭原则下能少花钱多办事。在争取当地财政支持的同时还应积极向国家和省申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争取国家地质灾害防治及其它专项资金的支助。
为了落实煤矿采空区环境治理和采空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经费,建议省、市设立矿山环境治理专项基金。资金来源按矿山企业占用的资源储量提取。与采矿权价款捆在一起,在出让(拍卖)采矿权时一次性收取。
五、加强宣传 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保障规划实施
地质灾害多发生在人类工程活动强度较大的地方,灾害点多、面广,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地质灾害的防治是一项重要措施和手段。因而使人民群众认识地质灾害,了解地质灾害的危害,懂得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十全重要。不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强化公众防灾减灾的意识与自觉性,是顺利实施规划的重要保证。群测群防网络系统就会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地质灾害知识及防治地质灾害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宣传,是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防治人员的重要职责,认真宣传群众、动员群众,做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保证规划顺利实施。
六、加强领导 落实责任 保障规划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重视,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是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一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贴身利益。各级领导首先必须提高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领导者的职责,务必在千头万绪中考虑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汛期,要认真执行地质灾害巡查制,对危险的灾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领导须亲临现场,了解监测预警方案制订及其落实情况,安抚受威胁的群众。对于人为因素引发的重大地质灾害,按条例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制。水利、交通、安检、城建、民政、气象等部门负责人按部门职责,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附 则
本规划经咸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