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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地方性审计、财经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协调监督本级和县区市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主导地位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 4.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5.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和财务收支。 6.县市区财政决算。 7.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 8.根据授权审计的中央、省属驻咸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9.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10.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长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对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考核任免事项。 (七)组织对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对社会审计组织的查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八)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