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促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我市的贯彻落实,全面推进我市妇女事业的发展,积极构建和谐咸阳。根据中省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座谈会和省第十一次妇代会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妇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加强新形势下妇女工作的重要意义
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两性平等和谐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时期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咸阳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和政府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认真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加强对妇女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发挥妇女作用,积极推动妇女事业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促进妇女发展、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日益完善,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个领域的权利得到进一步实现,妇女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进一步优化,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妇女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形成。全市各级妇联组织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己任,坚持服从服务于全市工作大局,依法按章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了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广大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全面加快咸阳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社会习俗、历史条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目前全市男女两性发展不平等的现象依然存在。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妇女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对于保障男女两性在获得资源、发展机会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平等权利,激发广大妇女的参与热情和创造活力,从源头上解决男女发展中存在的不平等、不和谐问题,充分发挥妇女在促进家庭和谐、社区和谐、人际和谐中的独特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加强新形势下妇女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巩固党的群众基础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妇女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扎实有效的工作,努力开创我市妇女工作新的局面。
二、认真研究解决妇女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推动妇女合法权益的进一步落实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在制定各项具体政策措施时,充分考虑妇女发展的特殊需要,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与保障,从政策上保证男女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发展资源和发展机会。要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保证各项法规政策落到实处。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妇女发展和维权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女职工生育保险、男女就业同工同酬等权益,加强对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制氛围。要进一步完善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和维权网络建设。鼓励妇联建立健全妇女维权服务站,发展巾帼维权志愿者队伍,通过信访渠道,跟踪、监督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的处理。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妇联组织可通过大众传媒揭露、批评,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单位要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三、努力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水平
一要加强妇女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要站在发展党的事业的高度,把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纳入各级干部工作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大女干部选拔任用力度,提高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决策的能力。根据陕发〔2001〕18号文件要求,在提名各级人大代表、协商产生政协委员时,女代表、女委员的比例不低于25%。根据咸字〔2007〕32号文件精神,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中至少要有1名女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中一般要各有1名女干部;全市范围内,县市区党政正职中至少有1名女干部。根据咸发〔2002〕4号文件精神,市、县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有50%以上的领导班子中要配备女干部,其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领导班子要首先选配女干部;要注意配备适量的女正职干部,特别优秀的女干部可破格提拔;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中必须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且每个县市区至少应有2—3名乡镇、街道办事处女正职干部。选配女领导干部条件可适当放宽,以调动各个年龄段干部的积极性。确因职数所限,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配备。县、乡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应不少于20%。要注重在青年和生产工作第一线及知识分子中发展女党员,在女党员中选拔女干部。在录用公务员时,要录用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各级党政组织在使用、选拔女干部时,要注意听取妇联的意见。妇联要协助党组织做好妇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积极发现并主动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妇女干部。
二要加强基层妇女组织建设。各级党组织要以党建带妇建,指导妇联切实加强基层妇女组织建设,不断改进基层妇女组织的工作方式和活动方式,使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乡镇机构改革中,乡镇妇联必须保留组织设置,配备好妇联干部,乡镇妇联主席是党员的要进党委班子。要按照《村委会组织法》中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的规定,妇代会主任应进村委会班子,是党员的可进村党支部,其报酬与村委会副职相同。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认真做好妇联协管妇女干部工作。在任免、调动妇联主席时,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妇联组织的意见。
三要加强妇联干部的培训和交流。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妇女干部培训纳入各级干部培训总体规划,各级妇联要积极协助组织部门加大妇女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妇女干部的参训率,全面增强妇女干部素质。要积极推进妇联干部的交流。选派年轻妇联干部到基层、到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到艰苦的地方去锻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县以上妇联主席、副主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两届,切实改变妇联干部流动慢和进得来、出不去的状况。
四、进一步加强党对妇女工作的领导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认真研究新时期妇女工作的新特点,将妇女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定期研究妇女工作,每年至少听取1次妇女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妇联工作中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要把加强和改善对妇女工作的领导纳入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管理妇女儿童事务和保障妇女权益执法主体的职能,抓好《咸阳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咸阳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实施,在制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重大社会项目时,要充分考虑妇女的发展需要,增强面向妇女的公共服务项目。
二要加大经费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妇联的行政、业务和培训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逐年增加经费投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提供专项经费,保证妇联有足够的经费开展工作、组织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为妇女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女职工文化、教育、体育活动场所。要切实解决妇联组织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不断改善其工作条件。支持妇联组织创办公益性、服务妇女儿童的经济实体,在有关政策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在村级活动场所建设中要统筹考虑解决妇女的活动阵地问题,配备妇代会工作室和妇女活动室。鼓励社会各界为妇联组织开展的公益活动提供捐赠。
三要形成工作合力。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调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妇女事业发展。人大要加强保护妇女权益,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用法律手段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政协要加强民主监督,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宣传文化部门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男女平等的性别文化,宣传妇女工作和党的妇女政策,使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各级党校要把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教学计划,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门要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体系,在广大学生中开展性别意识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社会各界都要关注妇女的进步与发展,关心妇女的特殊利益,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关心妇女、支持妇女工作的良好风尚。
2007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