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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户口登记

2005-10-15 15:31:08  作者: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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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户口登记

 

   问题:
   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的一般规定
   回答: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监护人到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应持的证件、证明:
   (1)婴儿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已婚但户口簿上婚姻状况未做变更的,还应持本人结婚证);
   (2)婴儿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卫生部、公安部卫妇发【1995】第10号《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或出生医院补办证明;
   (3)计划生育服务部门签发的生育服务证(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9号】令颁布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4)婴儿生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要交验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5)在外地出生的婴儿,还应有婴儿生母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问题:
   办理新生儿户口登记的特殊规定
   回答:
   (1)民政部门抚养的弃婴、孤儿,由该单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如果生下来就是死的婴儿(即已死亡),不申报出生、死亡登记。

   问题:
   办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解除收容教养人员入户,应向入户地派出所交验哪些证明证件?
   回答:
   办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解除收容教养人员入户,应向入户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2)本市劳改、劳教、收容教养部门开具的释放、解教、解除收容教养证明书;
   (3)非本派出所注销户口的持注销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项目证明;
   (4)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

   问题:
   办理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应向入户地派出所交验哪些证明证件?
   回答:
   办理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应向入户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原户口在京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持北京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通知单和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证明;
   (2)外地参军的持市公安局、分(县)局入户通知单、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
   (3)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4)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用以办理居民身份证;

   问题:
   回国人员办理入户,应向入户地派出所交验哪些证明证件?
   回答:
   回国人员办理入户,应向入户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
   (1)本人护照及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2)接收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开具的入户证明信;
   (3)非本派出所注销户口的持注销地派出所户口项目证明;
   (4)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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