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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办事程序

2005-10-17 17:31:19  作者: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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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当事人发放不予受理决定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于开庭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于七日内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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