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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事项

2005-10-17 12:28:17  作者: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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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作内容
  1、社区托老服务;
  2、社区托幼服务、残疾儿童寄托服务;
  3、婚丧服务;
  4、为优抚对象、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特殊服务;
  5、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劳务、生活、文化、保健等服务;
  6、中介、信息、咨询服务。
  二、工作程序
  ㈠ 求助服务。各区、市(县级市驻地)、街道办事处设立社区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居(家)委会设立社区服务站和居民求助电话,求助电话向辖区公开。求助服务时,拨打辖区的居民求助电话。
  ㈡ 兴办社区服务实体(项目):
  1、兴办社区服务实体(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⑴ 对所办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有充分的分析研究;
  ⑵ 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⑶ 具有相应的资金及其它物质基础。
  2、申办程序:
  区以下单位(或个人)兴办:由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向项目兴办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区(市)民政部门审批;区以上(含区级)及中外合资、合作兴办,由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向区(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市民政局审批。
  3、申办社区服务实体(项目)应提供的材料:
  ⑴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⑵ 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材料;
  ⑶ 行业审批文件(申办需行业审批时提交);
  ⑷ 资金、房产状况证明;
  ⑸ 法人(或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
  ⑹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
  中外合资、合作兴办时,外方还应提供本市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的有关批件。
  4、审批时限:自经办人填报有关登记注册书20日内(中外合资、合作兴办社区服务实体及项目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7日内发放有关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兴办人。
  三、法规、政策依据
  1、民政部、国家计委等十四部委局《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
  2、市民政局《关于实行社区服务业认证制度的通知》
  3、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社区服务业认证审批及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工作机构
  咸阳市民政局、各市县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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