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因变更单位名称而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独立法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原单位不再生产和销售该计量器具产品;
3、计量器具产品的结构、原理、材质、零部件、功能、测量范围、技术指标等各方面的情况均不改变;
4、生产场地未迁移;生产设施、出厂检定条件、人员技术状况及检定人员、技术文件、企业标准、管理制度等均无改变;
5、全部技术文件、企业标准、管理制度、检定人员操作证已变更单位名称;
6、更名前的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等有关责任由更名后的单位承担。
二、应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1、更名前、更名后有效的单位独立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或事业法人证书);
2、工商局有关单位名称"变更证明"的批复复印件;
3、变更前、后的两单位提交申请变更制造许可证单位名称的报告,内容有:更名原因;计量器具产品情况说明;更名后生产场地、生产设施、出厂检定条件、人员技术状况、检定人员、技术文件、企业标准、管理制度是否仍符合原考核条件;明确更名前的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等有关责任。
4、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及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
5、更名后的单位提交《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单位简况表》一式四份(区县级五份,注明单位名称变更考核);
6、原《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复查申请表》一式二份(区县级三份)并在原表上注明更名后的单位名称及日期,加盖公章。
三、办理程序
1、向原发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申请资料;
2、原发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原考评员进行现场复查确认考核;
3、考评员签署复查考核意见交委托部门;
4、情况属实,原发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原申请表上办理变更手续,换发新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不变),原许可证收回予以注销;
5、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市局备案;
6、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计量公告;
7、变更后的制造许可证到期时,该产品重新申请样机试验补办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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