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牺牲人员的革命烈士评定审核
审核依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审核条件:1.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2.经牺牲人员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和政府审核同意;3.所在地政府报送批烈请示和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程序:代市政府审核有关报批革命烈士的材料后,对符合批烈条件的,代市政府草拟请示,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 审核时限:15日 办理机构: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