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26号令 2004年11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事业的发展,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使老年人得到全社会的充分尊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老年人是指居住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有常住户口、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级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分别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总数人均1元的标准,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老年事业发展。
鼓励社会各界为老年事业提供捐赠,积极支持老年事业发展。
第六条 赡养老年人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赡养人必须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义务,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并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
〈二〉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给老年人以慰藉,生活上给予照料。对未与赡养人同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问候、看望、照料。
〈三〉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土地,照顾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四〉赡养人有保证老年人居住和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义务。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任何人不得侵占;需要改变产权关系和租赁关系的,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当面征得老年人同意;需要借用老年人房屋的,经老年人同意到约定期限应当及时归还,不得无故拖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七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或者有损其健康的劳动。
第八条 老年人对自己的合法收入和其它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非法干涉。
第九条 维护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合法权利。支持单身老年人自由择偶结婚,对再婚老年人,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应给予理解和支持,并依法承担赡养义务。
第十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或挪用。
第十一条 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集体未发包的部分土地、山林、果园、荒坡、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也可以兴办其它经济实体,收益用于老年人养老。
第十二条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抚养能力的老年人,居住在城镇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定期发放救济款;居住在农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吃、穿、住、医、葬费用并按时发放。家庭特别困难的老年人,民政部门按规定应及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民营、外资企业和社会各界力量投资兴建老年福利设施。经各级政府审查同意后,凡投资兴建面积在2000平方米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康复中心等,可享受《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者进行城市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中第七、八条有关优惠政策。但不得弄虚作假,把老年福利设施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第十五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为老年人办理医疗保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实行老年人优先就医制度,为老年人就诊、治疗、缴费、取药等提供优先待遇。需住院时,医院应优先安排床位,提供更多的方便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康复等服务项目,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等便利服务。
第十六条 市内公共汽车和市县区长途客运班车应设寿星专座,寿星老人乘车时由司务人员优先安排座位。各候车室均需设立老年人专座。
司务人员应及时提醒乘客给老年人优先让座。
第十七条 本市老年人凭老年优待证、寿星证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本行政辖区内,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可凭身份证在市老龄委办公室申请办理老年优待证;老年人凭老年优待证可在八时前免费进入市、县区所属公园晨练;半价游览茂陵、昭陵、咸阳博物馆及市、县所属其他旅游景点。
(二)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人,可凭身份证在市老龄委办公室申请办理寿星证。凭寿星证免费进入本市行政辖区内各公园;免费到茂陵、昭陵、咸阳博物馆及市县所属的其他旅游景点参观游览;免费参观本市(含各县市区)举办的各种文物、书画、摄影、花鸟、灯会、民间工艺、改革开放成果展览;免费进入市区及县城公厕;免费到市县区各影剧院观看电影、演出;半价到体育场观看各类比赛、演出;免费乘坐市内1路、11路、14路、15路、18路、21路公共汽车;免费在非机动停车场存放自行车;免费办理图书借阅证;在市县区各医院看病免缴挂号费,在专家门诊挂号享受半价;免费到律师事务所进行自身事务的法律咨询;免缴关系本人切身利益特别是有关赡养问题的纠纷案件诉讼费并给予优先立案、优先受理。
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独居老人安装有线电视,工料费按50%优惠。
(三)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人安装住宅电话工料费按标准优惠50%,百岁以上老人免费安装住宅电话;免收寿星老人移动通信(手机)月租费和来电显示费;同时享受寿星老人通讯优惠套餐。
(四)90周岁以上(含90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50元保健费,其中30元由市财政负担,市老龄委办公室负责发放,20元由当地政府财政负担,由当地政府老龄部门负责发放。
(五)百岁以上(含百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100元长寿补贴金,其中70元由省老年基金会拨付,30元由市财政负担,由市老龄委办公室负责统一发放。百岁老人所在地政府的医疗机构每年免费为其提供常规体检一次。
(六)结婚50周年以上的金婚老人可凭户籍证明及市老龄委办公室出具证明到指定照相馆免费照单张金婚照和全家福照。
各级政府应实行“部门帮扶、社会认养、财政补贴”的特困老人助养制度,从物质救济、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多方面解决特困老人的实际问题。
第十八条 外地市来咸阳旅游、探亲的老人,凭原居住地优待证享受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优待服务政策。
第十九条 各涉老服务单位应悬挂优先、优待服务标示牌,由市老龄委统一颁发,各涉老服务单位公开挂牌。
第二十条 赡养人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对老年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或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老年人依法诉讼需要律师帮助,且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予帮助。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县两级老龄工作机构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定期督促检查。对尊老爱老的好人好事应通过多种宣传方式积极表扬;对违反本规定的,由老龄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建议政府追究有关部门领导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2000年1月29日发布的《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老年人社会优待服务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咸阳市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