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简称“申请表”)
公民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户籍证明,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领取“申请表”,民航、铁路系统的在职人员及家属在本系统的公安处、局领取“申请表”,公派留学和军队人员在省公安厅领取“申请表”。
二、填写“申请表”
1、“申请表”须用钢笔或签字笔逐项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2、表内填写申请人姓名、出生地及出生口期须与户口簿、身份证相符,不得随意涂改;
3、贴上符合出国(境)证件照片,要求是申请人近期照片;
4、“属第几次申请因私出境”指在公安机关申请出境的次数,未被批准的应在备注栏内说明未被批准的原因;
5、本人简历从上学开始一直到申请出国(境)之日的个人经历;
6、国内外家庭主要成员按实际情况填写,家庭成员在境外的,用中文填写境外地址;
7、“单位意见”栏请根据申请表中的“说明”填写;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加盖单位公章。
三、递交申请
1、向领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哩部门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原件;
2、交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符合要求的2寸(48mm x 33rmm)照片2张;
4、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1)参加旅游团队出国旅游的人员,须提交有出国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发票。
(2)出国学习宗教课程(含前往宗教院校学习)的人员,须提交省级以上宗教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同意证明。
(3)公派留学人员(含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
(4)被收养儿童出国定居,须提交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领养人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由劳务公司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出具的劳务项目的说明。
(6)以其他事由申请出国的人员,免交境外邀请材料。
5、回答有关询问;
6、交费:首次申请护照200元(其中受理、审批各收30元,制证、签发收140元)补发护照420元(其中受理、审批各收100元,制证、签发收200元,一个签注20元)。
四、领取护照
1、申请人持回执单在省公安厅或所属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科接待室领取,也可由同一户口簿上的亲属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申请人的回执单领取。
2、护照时须当场核对护照资料页内容及印鉴。
3、持照人必须在护照上签名;
4、在领取证照登记册上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