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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 【颁布日期】 19790701 【实施日期】 19800101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章名】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 案 第二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 查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 鉴 定 第八节 通 缉 第九节 侦查终结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 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 执 行 附 则 【章名】 第一编 总 则 【章名】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 【章名】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 第二十七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章名】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 【章名】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 第三十三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 第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 第四十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 第四十一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章名】 第五章 证 据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 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 第四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 【章名】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 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 第五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第五十九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 第六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 第六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 第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 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 第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 【章名】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 【章名】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七十九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 第八十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八十一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 【章名】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章名】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章名】 第一章 立 案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 第八十五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 第八十八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 【章名】 第二章 侦 查 【章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 【章名】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一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 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 第九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 第九十四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 第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 【章名】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九十七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九十八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 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一百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章名】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零一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 第一百零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 第一百零三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 第一百零四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 第一百零五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一百零六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 第一百零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章名】 第五节 搜 查 第一百零九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 【章名】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 【章名】 第七节 鉴 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章名】 第八节 通 缉 第一百二十三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 【章名】 第九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 第一百三十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 【章名】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第一百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 【章名】 第三编 审 判 【章名】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 【章名】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章名】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 第一百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 第一百五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条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 第一百六十四条 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 【章名】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 第一百七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 【章名】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一百七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 第一百七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审 第一百七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 第一百七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章名】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八十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一百八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 第一百八十二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 第一百八十四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 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第一百九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一百九十二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 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 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 【章名】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一百九十九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 第二百零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 第二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 【章名】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 第二百零四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 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 【章名】 第四编 执 行 第二百零八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 第二百零九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 第二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第二百一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 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 第二百一十五条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 第二百一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 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 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 第二百一十九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 第二百二十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 第二百二十一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 第二百二十三条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 附 则 第二百二十五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名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题注】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章名】 决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一、第一编第一章的题目修改为:“任务和基本原则”。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 三、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 四、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 五、第三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四条、第五条: 1、“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 2、“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 六、第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 七、第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八、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五条,其中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 第六项修改为:“(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十、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十一、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十二、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删去关于“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 十三、第二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 十四、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对驳回申请回避 十五、第一编第四章的题目修改为:“辩护与代理”。 十六、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 十七、第二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公诉案件自案件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 十八、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 十九、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 二十、第二十九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 2、“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一、第三十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1、“第四十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 2、“第四十一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 二十二、第三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 二十三、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 第二款修改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二十四、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人民法院、人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 二十五、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五十条,删去第二款、第三款。 二十六、第三十八条后增加八条,作为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 1、“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2、“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 4、“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5、“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 6、“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 7、“第五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 8、“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二十七、第四十条改为第六十条,第一款关于“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 二十八、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其中关于“对于罪该逮捕的现 第六项改为二项,作为第六项、第七项,修改为: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删去原第七项。 二十九、第四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在异 三十、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 三十一、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改为三款,作为第一款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 删去原第二款。 三十二、第五十一条后增加三条,作为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 1、“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 2、“第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 3、“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 三十三、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当 第四项修改为:“(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 原第五项改为第六项。 三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原“被告人”的称谓修改为“犯罪 第二编第一章“立案”中关于“检举”的规定修改为“举报”。 三十五、第五十九条前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或者 三十六、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 三十七、第六十条改为第八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安机关、人 三十八、第六十一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1、“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 2、“第八十八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三十九、第二编第二章增加一节,作为第一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 四十、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对于不需要逮捕、拘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 四十一、第六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 四十二、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九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询 四十三、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一百零三条,修改为:“侦查人员执行勘 四十四、第八十条改为第一百一十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 四十五、第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七条:“人民检察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四十六、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八条,修改为:“对于扣押的物 四十七、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二十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十八、第九十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一条,修改为:“侦查机关应当将 四十九、第九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二条:“对犯罪嫌疑 五十、第九十二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1、“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 2、“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 五十一、第九十三条前增加三条,作为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 1、“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2、“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 3、“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 五十二、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九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侦查 五十三、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十节: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 五十四、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一百三十六条,修改为:“凡需要提起公 五十五、第九十七条改为第一百三十八条,其中关于“公安机关移送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 五十六、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 五十七、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一百四十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 五十八、第一百零一条改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 五十九、第一百零二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 1、“第一百四十三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 2、“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 3、“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 六十、第一百零三条改为第一百四十六条,修改为:“对于人民检察 六十一、删去第一百零四条。 六十二、第一百零五条改为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基层 第二款修改为:“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原第五款改为第六款。 六十三、第一百零六条改为第一百四十八条,修改为:“合议庭进行 六十四、第一百零七条改为第一百四十九条,修改为:“合议庭开庭 六十五、第一百零八条改为第一百五十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提 六十六、删去第一百零九条。 六十七、第一百一十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 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 六十八、第一百一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人 六十九、第一百一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人 删去第二款。 七十、第一百一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五条,修改为:“公诉人在法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七十一、第一百一十五条改为第一百五十六条,修改为:“证人作证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七十二、第一百一十六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七条,修改为:“公诉人、 七十三、第一百一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五十八条:“法庭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 七十四、第一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一百六十条,修改为:“经审判长许 七十五、第一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在法庭审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 七十六、第一百二十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修改为:“在被告人最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 七十七、第一百二十三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五条,删去第三项。原第四 七十八、第一百二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六条:“依照 七十九、第一百二十五条改为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 八十、第一百二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 八十一、第一百二十六条前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条:“自诉案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 八十二、第一百二十六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一条,修改为:“人民法院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 八十三、第一百二十七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二条,修改为:“人民法院 八十四、第三编第一章第二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三节: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 “(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一百七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 “第一百七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 “第一百七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 “第一百七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八十五、第一百二十九条改为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告 八十六、第一百三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二条:“被害人 八十七、第一百三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 八十八、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 八十九、第一百三十五条改为第一百八十八条,修改为:“人民检察 九十、第一百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审人民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九十一、第一百三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原审人民 九十二、第一百四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审 九十三、第一百四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九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审人 九十四、第一百四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安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 九十五、第一百四十八条改为第二百零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及其 九十六、第一百四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四条:“当事人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 九十七、第一百四十九条改为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最高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 九十八、第一百五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 九十九、第一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判 一百、第一百五十四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 原第二项改为第三项。 第二款修改为:“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 一百零一、第一百五十五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二条,增加二款,作为第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原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改为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 一百零二、第一百五十六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罪犯被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 一百零三、第一百五十七条改为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为:“对于被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 一百零四、第一百五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 1、“第二百一十五条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 2、“第二百一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 一百零五、第一百六十二条改为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一百零六、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二条:“人 一百零七、第一百六十三条改为第二百二十三条,修改为:“监狱和 一百零八、第一百六十四条改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 一百零九、第四编后增加附则: “附则” “第二百二十五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一百一十、本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