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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规定

2005-12-22 15:19:39  作者: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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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尚未就业或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双方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再就业优惠证》返还本人;
    (二)《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全省通用,并将发放情况在陕西省培训就业岗上统一公布,以供有关单位查询;
    (三)严禁下岗失业人员私自涂改、转让《再就业优惠证》。违者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并取消其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资格;
    (四)严禁用人单位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和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违者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咸阳市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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