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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买卖、赠与、交换办理程序

2005-12-23 16:38:40  作者: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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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转让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①《咸阳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买卖、交换、赠与申请表》。
    ②合法产权证书。
    ③房屋产权人、共有人、购买人的身份证。
    ④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
    (2)对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准予转让的书面意见。
    (3)对准予转让的房屋、当事人应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申请办理交易过户。
   (4)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审核,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房屋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
   (5)当事人按咸阳市政府2001年第13号令的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有关税费及所得收益。
有关税费:
    1、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3元/m2,买卖双方各承担50%。
    2、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买卖、赠与的由买方、受赠方按房屋成交价(评估价)的1%计算交纳。交换的,由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调入方按调入房屋成交价(评估价)的1%计算交纳。
    3、印花税:按房屋成交价(评估价)的0.3‰计征,由买卖双方承担。
    4、契税:买卖、赠与的,按房屋成交价(评估价)的1.5%计征,由买方、受赠方缴纳;交换的,按交换房屋差价(评估价)的1.5%计征,由差额支付方缴纳。

受理地点:中山街24号。 电话:3321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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