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取得制造、修理许可证的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应当向原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查换证。
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名称应与独立法人资格证明、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单位名称一致;产品型号、规格、准确度等技术要求应与样机试验合格证书一致。
二、复查按照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考核程序进行。考核程序为:
1、计量法制管理的审核;
2、产品质量的考核。
3、生产条件考核。
三、复查换证的产品质量考核必须经全性能试验合格和关键零部件检验合格(申请复查换证的单位,凡最近一年内获得国家、部门、省级优质产品证书或者一年内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技术机构产品抽查检验而出具的全性能试验合格的报告之一的,可免于产品质量考核)。
产品质量考核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没有国家标准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应执行部门(行业)或地方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没有上述技术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应执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四、企业应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单位独立法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原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及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3、原制造或修理许可证复印件;
4、有效的产品标准;
5、计量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
6、《制造、修理什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复查申请表》一式二份(区县级三份,注明复查换证考核);
7、《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单位简况表》一式四份(区县级五份)。
五、办理程序
1、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法制管理的审核。
3.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授权的样机试验技术机构抽取产品,进行全性能试验和关键零部件的检验,检验合格后,申请单位缴纳检验费,样机试验技术机构向委托部门出具检验报告和《计量器具复查换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4、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聘请考评员组成考评组对申请复查换证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5、考评组向委托部门提交考核报告。
6、经审核合格的,换发新的制造许可证或者修理许可证,并收回到或许可证原件予以注销。
7、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到市局备案。
8、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计量公告。
七、办公地点:安定路7号
邮政编码:712000
承办处室:计量科
办公电话:029-33214949
办公时间:8:00 ——18:00(午休不办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