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的通知》(咸政发[2003129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咸阳市2003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咸财采购[2003]1 62号)的规定,为了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修理的管理,规范市级单位机动车辆修理行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动车辆定点修理的范围
机动车辆定点修理的范围为编制内财政安排的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车辆的大修理。财政安排的中小修理按年初预算将经费拨给单位包干使用。
市委办、市人大、市政府办、市政协、市纪检委的公务用车2003年度暂不纳入政府采购定点修理的范围。
二、机动车辆定点修理企业的确定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在咸阳市区设有修理点、有资质、信誉好的修理企业作为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定点修理企业。由市财政局与各定点修理企业签定合同书,有效期一年。
三、机动车辆修理操作结算程序
1、市级单位机动车辆在修理前,修车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车辆修理资金申请报告。
2、资金申请报告经审核批准后,由有关业务科(处)室向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下达《采购限额预算通知》,并抄送国库科和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填制政府采购资金《拨款通知书》送局国库科。
3、国库科按政府采购资金《拨款通知书》将资金划入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4、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在审核采购单位填报的《政府采购计划项目申请审批表》、并核实修理资金后,向修车单位下达《政府采购项目执行通知单》,由修车单位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执行。
5、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修车单位的委托,填制机动车辆派修卡(表式附后),由修车单位持卡到定点的修理企业进行修理。
6、市政府采购中心跟踪监督修理过程,协调解决修理中单位与修理厂家的问题,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修车单位对送修车辆进行验收,审核修理费用。
7、修理结束后,由定点修理企业将修理合同、机动车辆派修卡、验收报告以及发票复印件送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填制《政府采购资金结算通知单》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8、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根据结算清单和机动车辆修理发票向修车单位开具《政府采购会计转帐通知》 (附修车发票),视同财政拨款。车辆修理单位据以贷记“拨入经费”(行政单位)或“财政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借记“经费支出”(行政单位)或“事业支出”(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年终列入有关预算科目一并向市财政局编报决算。
四、机动车辆定点修理的管理
1、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定点修理企业的修理价格、修理服务、修理质量等进行监督。同时,财政、监察、技术质量监督等管理部门对定点修理企业进行抽查,并定期向修理单位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
2、各单位一定要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办事,不得借定点修理之名为单位或个人采购车辆修理计划之外的其他物品。对于擅自采购的,一经查出,由财政部门按照合同金额抵扣该单位的预算指标,并拒绝向定点修理企业付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3、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每半年召集车辆修理较多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座谈,对定点修理企业的服务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作为每年公开招标采购定点修理企业的条件之一。
4、定点修理企业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合理定价,提供优质服务。否则,对由其造成机动车辆修理单位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对向修车单位或个人提供修车计划之外的其他财物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同时,取消其三年内参加全市政府采购的资格。
附件:机动车辆定点修理派修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