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民政厅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陕民发[2008]32号)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
2、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4张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审查
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到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申请调高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民政部门可对残疾情况减轻的伤残人员调低伤残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