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面告知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名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文件、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失业人员档案等有关资料,在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接到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提供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之日起15日内,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资格进行调查、审核,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所在单位,由单位通知失业人员本人。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自认定后的次月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应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失业保险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同时出示下列材料:(一)本人身份证;(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三)《咸阳市失业保险申领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