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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16013316-2008-4307 发布时间:2008-08-11 16:43:30 主题分类:所得税管理
发布机构:市国税局
名  称:征收储蓄存款的个人所得税
 
征收储蓄存款的个人所得税
文字 〖 〗    浏览:44
事项名称
征收储蓄存款的个人所得税
受理机构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办公时间
政府规定办公时间
办理地点
纳税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下属的税务所(分局)
联系方式
纳税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下属的税务所(分局)办公电话
内容概述
凡在我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存有人民币、外币并因此取得利息所得的个人,为利息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内的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邮政储蓄银行,以及还没有改制为邮政储蓄银行的邮政企业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利息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但不包括符合规定条件免税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等。利息税的适用税率由原来的20%减按5%执行。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标准规范
纳税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下属的税务所(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业务规范》、《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规定办理。
申办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
申报材料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等。
办事流程
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纳税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下属的税务所(分局)受理纳税人的申请→纳税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的申报方式。
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咨询服务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投诉电话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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