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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回国定居的受理
2008-08-12 10:24:37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4
文字 〖

事项名称

华侨回国定居的受理

受理机构

咸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办理地点

咸阳市渭阳中路6号后一楼11

联系方式

029-33210752    33210754

内容概述

 

政策依据

《国侨办关于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意见》(87)侨政安字第167号文件,《国务院侨办国内司、公安部六局、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旅居国外中国公民申请回国定居的意见》(91)国内政会字第031号文件。

标准规范

 

申办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以下称华侨),可申请回国定居:

1、夫妻一方在国外生活确有困难,国内一方能自行解决申请者回国定居后的工作或住房等问题的;

2、在国外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国内有亲友能解决住房、赡养等生活问题,不增加国家负担的;

3、在国外的老人用外汇在国内已购买住房,又有外汇积蓄或退休金养老金可转回国内领取,国内有亲属(该亲属的户口不得因此由农转非或由小城镇迁入大城市)协助料理生活等的;

4、在国外受到迫害,失去谋生条件,我驻外使、领馆认为其必须回国,并服从分配接受安置的;

5、国内公民出国定居后在短期内又要求回国定居者,经其原所在单位同意复工复职或由原系统安排工作及解决住房;或者有单位聘请,有固定工作,并能自行解决住房的;个别老人因水土不服,语言不通,生活不习惯等原因坚决要求返回原居住地,国内亲属能解决住房、赡养等问题的。

申报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人浅蓝色底光学光面正面半身彩照(规格为48mmX33mm)四张(其中两张贴在申请表上);

2、提交华侨回国定居入户申请书(申请书须写明当初以何种原因出境,现以何种原因申请回国定居入户);

3、提交申请人所持有的中国护照或其他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申请人侨居国签发的居留证件、旅行证件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4、提交出境前被注销的中国户籍资料的复印件(须加盖有当地派出所公章);

5、提交申请人在拟定居地有住房和生活费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交验原件,包括房产证、银行存折,在拟定居地有工作的还须提供劳动合同)。

若住房和生活费用是由其亲友提供的,须提供亲友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经公证的亲友关系证明及该亲友愿意为其提供住房或生活费用的经过公证的保证书。

请用黑色或蓝黑色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按顺序装订上述所列提交的申请材料。

办事流程

先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其在中国的亲属向拟定居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定居申请表》一式三份供参考,并交正面免冠相片三张,经省侨办、公安厅审查批准后由省公安厅签发《定居身份确认表》通过申请人在中国的亲属寄给在国外的申请人,申请人凭此向我驻外领事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回国签证和回国后办理户口登记等有关手续。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侨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咨询服务

 

投诉电话

0293321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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