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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741261662-2008-4477 发布时间:2008-08-13 18:00:29 主题分类:业务事项
发布机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名  称:特殊工时制度
 
特殊工时制度
文字 〖 〗    浏览:116
事项名称
特殊工时制度
受理机构
咸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
办公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正常办公时间
办理地点
市政府十楼17号
联系方式
029——33210855
内容概述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标准规范
1、《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同时本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劳动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3、《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4、《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申办条件
 
申报材料
企业关于申请实行非标准工作制的报告、填报非标准工作制审批表
办事流程
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实地考察——研究审批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完成
收费标准
 
咨询服务
029——33210855
投诉电话
029——3321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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