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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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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市卫生局医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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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8:30~12:00(全年);14:00~18:0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14:30~18:00(5月1日至7月30日);15:30~18:00(7月1日至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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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咸阳市玉泉路防洪渠十字北300米路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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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029-3355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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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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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国发〔1987〕第103号第二十一条) 2、《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号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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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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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 |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具备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资质; 3、具备与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相适应的诊疗项目; 4、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保管、发放、调剂等的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并能掌握相关专业知识; 5、在医疗机构内具备有麻醉医师处方权资格的执业医师,且执业范围与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诊疗项目相一致; 6、具备与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储存、保管条件且具备有效的安全保卫措施; 7、制定的相关购进、验收、保管、仓储、发放、调剂、报损等管理制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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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书面申请2份(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人员、床位、门诊量、仓储、诊疗项目、申请使用的品种、规格、数量等加盖单位公章);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性文件2份; 3、《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2份; 4、诊疗项目及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要性说明2份; 5、相关人员情况及资质证明性资料2份; 6、相关购进、验收、保管、仓储、发放、调剂、报损等管理制度2份; 7、仓储及安全保卫设施情况2份; 8、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2份,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9、凡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3份; 10、按照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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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
申报单位提交材料—分局受理—初审—核准--申请材料移送 --审核--复审--审定--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件移送--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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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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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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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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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335508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