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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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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办理(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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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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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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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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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作日09时至17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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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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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申请受理大厅(渭阳西路53 号);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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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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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33880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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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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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常住户口居民办理港澳其他签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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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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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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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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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工作规范》(公境港[2006]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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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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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的;
2、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3、因其他事由确需要赴香港、澳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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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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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光面彩色照片3张(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 mm,头部宽度:21-24 mm),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照片1张;
2、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3、国家机关副处级以上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及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区(县)级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县级以上金融、保险、证券系统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厅局级以上离退休干部等登记备案人员每次申请均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意见;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或者工作单位按照人事或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其他人员每次申请文化、体育、学术交流的,须提交单位意见。
4、提交往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⑴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解决法律事务的,提交仲裁、诉讼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学术交流的,提交单位申请报告,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以及境外邀请书或通知书;赴港澳治病的,提交内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部门出具的需港澳治疗的证明以及相关病历;赴港澳奔丧的,提交在港澳死亡证明以及其身份证明;赴港澳应试的,提交应试证明书;
⑵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派遣赴香港的证明;
5、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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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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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在市城区申请人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其他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军人统一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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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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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申请:15个工作日;
2、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10个工作日;
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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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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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
一次进入有效其他签注:20元/项;
二次进入有效其他签注:40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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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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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33880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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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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