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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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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办理(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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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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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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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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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作日09时至17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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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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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申请受理大厅(渭阳西路53 号);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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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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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33880679(市局出入境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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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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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常住户口居民办理港澳商务签注、在咸阳暂住并办理暂住证的非咸阳市常住户口人员因本单位需要往港澳从事商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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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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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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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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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工作规范》(公境港[2006]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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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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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已提前备案)所聘用的咸阳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单位商务活动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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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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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光面彩色照片3张(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 mm,头部宽度:21-24 mm),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照片1张;
2、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3、单位已备案的,提交备案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单位意见;国家机关副处级以上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及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区(县)级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县级以上金融、保险、证券系统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厅局级以上离退休干部等登记备案人员每次申请均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提交单位意见。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或者工作单位按照人事或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5、单位派遣函。
6、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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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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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案单位的人员直接向市局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
2、区(县)属单位人员商务,向单位备案的区(县)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军人统一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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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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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申请:15个工作日。
2、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10个工作日。
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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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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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一次有效商务签注20元/项,多次有效商务签注(三个月、一年)100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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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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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33880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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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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