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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16013439-2008-4916 发布时间:2008-08-19 09:59:06 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名  称: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
 
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
文字 〖 〗    浏览:72
事项名称
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
受理机构
咸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办公室)
办公时间
正常工作日09时至17时
办理地点
咸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申请受理大厅(渭阳西路53 号)
联系方式
029-33880679
内容概述
台湾居民来咸阳定居
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审批问题的通知》(厅字[2000]14号)
标准规范
《公安部、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73号)
申办条件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3、在我市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4、大陆居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因生活不适应等原因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的。
台湾居民移居外国后申请来大陆定居的,按照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
申报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两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相片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2份,另附相同相片3张(地级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只需《申请表》一式2份,相片2张);
2、申请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的复印件;
3、申请人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及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4、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内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5、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在台孤身一人的为: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复印件;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2)夫妻团聚的为:申请人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携带的未成年子女为: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在大陆投资的为: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6、提交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办事流程
1、申请人向拟定居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2、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审批。
办理时限
 受理定居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收费标准
台湾同胞定居证:10元/证。  
咨询服务
029-33880679
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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