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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10809268-2008-5037 发布时间:2008-08-21 16:21:19 主题分类:业务事项
发布机构:市房产管理局
名  称:商品房注册登记及私有房屋产权登记
 
商品房注册登记及私有房屋产权登记
文字 〖 〗    浏览:552
事项名称
商品房注册登记及私有房屋产权登记
受理机构
咸阳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处
办公时间
正常工作日办理
办理地点
咸阳市秦皇中路4号房产交易大厦二楼大厅
联系方式
029-32890659
内容概述
1、合法建造的居民住房或原有未进行过登记的私有房屋申请人应当申请私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以后,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薄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3、私有房屋发生买卖、互换、赠与、受遗赠、继承、分割、合并、法院裁决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形式等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4、私有房屋所有权人因姓名发生变更,房屋座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情形等原因导致房屋登记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5、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本地报刊上刊登遗失证明的,可以申请补发;
6、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新的权属证书;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的旧证换新证工作时,权利人应当及时办理证书换发;
7、当事人预购商品房应当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政策依据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标准规范
《房屋登记办法》
申办条件
房屋权属来源清楚,相关证件资料齐全。
申报材料
(一)初始登记业务
1、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注册)登记;
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测绘报告、施工蓝图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2、私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来源、证明契约(契纸)、建房执照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身份证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二)、转移登记业务
1、房产因买卖及赠与(受遗赠)发生转移:
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或赠与(受遗赠)证明、购房发票、(商品房买卖需提交)、契税完税证、交易契约、双方当事人身份证件、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2、房产因继承发生转移:
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继承公证书、原产权人死亡证明、身份证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3、房产因离婚发生转移:
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离婚证(验原件留复印件)、身份证件、离婚协议(需婚姻登记机关盖章)或法院判决或法院调解书、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4、房产因互换、分割、合并、法院裁决等原因发生转移:
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互换合同、分割(合并)协议、法院裁决等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身份证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变更登记业务
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身份证明文件或资料、其它相关材料。
(四)、房屋所有权补证
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公告(需公告六个月)、补证申请、身份证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五)、证书、登记记证明的换发
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原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六)、预告登记业务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其它必要材料。
2、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其它必要材料。
注:如委托他人代办私有房屋产权登记,还应提交委托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办事流程
业务受理初审复审终审记载登记薄制证发证归档移交。
注:1.商品房注册登记需报局行政联席会审批。
2.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办理时限
1、商品房注册登记:20个工作日;
2、其它登记:自受理之日起26个工作日;
3、预告登记10个工作日。
注:1、收件后7个工作日如不退件,即视为正式受理;
2、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收费标准
 
咨询服务
 
投诉电话
029-32890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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