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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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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屋产权及成本价房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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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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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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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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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作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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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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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秦皇中路4号房产交易大厦二楼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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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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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3289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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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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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房屋申请人或原有但未进行过登记的房屋申请人对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初始登记是房屋权利的第一次登记,对其之后物权变动具有原始根据效力。
2、房屋发生买卖、互换、捐赠、分割、合并、法院裁决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形式等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3、房屋所有权人因法定名称发生变更,房屋座落的街道发生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情形等原因导致房屋登记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4、对于单位房屋以成本价出售给职工,或者已办理成本价房产登记的房屋发生变更事项的应办理成本价房产登记的相应业务;
5、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本地报刊上刊登遗失证明的,可以申请补发;
6、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新的权属证书;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的旧证换新证工作时,权利人应当及时办理证书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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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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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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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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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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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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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来源清楚,相关证件资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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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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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登记
1、初始登记业务: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建施平面图、房产测量成果及丘图、土地使用权证、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
2、转移登记业务: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物业维修基金缴款票据或证明、交易契约、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
3、变更登记业务: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变更申请(说明)、企业变更文件批复(改制企业需提交国资委相关批复)、工商局企业变更备案单、房屋所有权证、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
注:1、每项登记需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2、经法院判决或司法裁定的房地产发生转移的应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
3、对于变更登记中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需提供面积变化的相关证明资料。
(二)、成本价房产登记
1、房产登记:
房屋所有权总证、房改批文、建施平面图、购房票据、配偶双方身份证、产权明晰表、购房合同、缴款票据、其它必要的相关资料。
2、成本价变更登记:
变更申请(说明)、房屋所有权证、其它必要的相关资料。
注:①属于离异发生产权转移还需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
②属于继承的需提交继承公证。
③如委托他人代办私有房屋产权登记,还应提交委托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三)、公有房屋、成本价房屋所有权证补证
提供在咸阳报社刊有补证公告的报纸(需公告六个月)、补证申请、补证公告、补证公告照片等资料。
(四)、证书、登记记证明的换发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登记申请书(说明)、原房屋所有权证或登记证明、其它必要的资料。
成本价房产证书的换发所需资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原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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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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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受理→初审→复审→终审→记载登记薄→制证→发证→归档移交。
注:1.初始登记需报局行政联席会审批。
2.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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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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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有房屋初始登记:20个工作日;
2、其它登记:自受理之日起26个工作日。
注:1、收件后7个工作日如不退件,即视为正式受理;
2、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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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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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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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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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32890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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