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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16013308-2008-5112 发布时间:2008-08-25 10:57:01 主题分类:社会救助
发布机构:互联网
名  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文字 〖 〗    浏览:189

事项名称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受理机构

各县市区民政局低保科(股)

办公时间

正常工作日

办理地点

各县市区民政局低保科(股)

联系方式

见各县市区电话

内容概述

对农村居民中生活困难人员给予一定的社会救助,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存权益。

政策依据

民政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标准规范

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93

申办条件

1、持有户籍所在地常驻农业户口。
2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所在区(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报材料

办事流程

1、由户主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经村(居)委会评议后,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核查。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在接到申请后的30日之内将核查意见和有关材料送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办理时限

30日内

收费标准

咨询服务

各县市区民政局低保科(股)

投诉电话

33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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