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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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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离婚证补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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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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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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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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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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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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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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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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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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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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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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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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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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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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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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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因《结婚证》、《离婚证》丢失而需证明夫妻关系的,需提供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如申请补领婚姻证件的当事人已办理过婚姻登记,但无档可查的,须提供两个证明人的书面材料和证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有关的证明、证件,婚姻登记机关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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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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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出具证件→填写《申请补发婚姻证件声明书》→查档→审查、补发《结(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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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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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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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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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工本费9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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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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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婚姻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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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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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基政科 3321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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