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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719791632-2008-76170 发布时间:2008-08-25 14:26:28 主题分类:税务登记与申报管理
发布机构:市地税局
名  称:社会保险费缓缴审批
 
社会保险费缓缴审批
文字 〖 〗    浏览:107次
事项名称
社会保险费缓缴审批
受理机构
咸阳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县(市)局
办公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办理地点
各主管地税机关
内容概述
缴费人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个人缴纳部分不得缓缴)。
1、企业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未发给职工工资(生活费)的;
2、企业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限内的;
3、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处于停产期间的。
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第259号令);《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陕地税发〔2003〕254号)
申报材料
缓缴书面申请报告;进入法定破产整顿的有关证明文件;生产经营困难停发、欠发或拖欠职工工资情况报告;灾情报告及有关部门出具的灾情、事故证明等其他材料。
办事流程
1、缴费单位应在申报期内,提出并填写缓缴书面申请。其内容包括:缓缴费种、金额、还款计划、还款措施等。
2、缓缴报告由申请单位填写,并经缴费单位法人签字盖章,报主管地税机关。
3、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缓缴单位申请报告后,要严格进行审查,并会同社保经办机构审查批准。
4、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缓缴单位申请报告后,要严格进行审查,报主管局长审批。
5、缓缴费款只限单位部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收费标准
无收费项目
咨询服务
33616025
投诉电话
33616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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