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11〕159号
秦都区、渭城区、高新区、兴平市、武功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省政府《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的调整方案,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对我市《渭河咸阳段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咸政办发〔2011〕81号)作出如下调整:
一、增加氨氮考核因子;
二、污染补偿金标准实行阶梯性惩罚收费;
三、新增北防洪渠秦都区、渭城区交界处监测断面;
四、化学需氧量从2011年1月起执行考核,氨氮从2011年7月起执行考核。
请你们按照调整后的《渭河咸阳段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做好贯彻执行。
附:渭河咸阳段水污染补偿考核断面控制目标值及缴纳补偿金标准。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