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将咸阳市确定为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单位。市政府结合实际,决定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共十四个单位试点实行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原则
(一)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方便企业的要求,简化注销登记手续,优化注销登记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注册效率,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办事。
(二)公开透明。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申请条件、登记程序、审查期限和要求,规范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和登记材料,增强企业可预期性。
(三)控制风险。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设计,强化企业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信用约束。依托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不诚实守信黑名单库,促进市场主体及股东、合伙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诚信守法经营,实施信用约束,强化信用监管。
二、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企业(含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外资企业、上市股份公司以及进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股权被冻结或者出质登记的、违反法律法规被立案查处的、涉及案件被司法机关限制办理登记的、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前应当办理审批和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二)进一步压缩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时间。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为20天(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30天(自然日)内,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由企业自主选择适用普通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通过推进部门间业务协同,实行各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企业能够“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提升企业办事体验,提高企业注销办事效率。
(三)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容错机制。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应当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四)进一步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工作衔接。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作,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对于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简易注销登记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进一步规范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在现有企业登记管理法律制度框架内,按照未开业企业或无债权债务企业的特点和需求,设置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1.企业自主申请。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企业,自主选择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手机微信或工商登记窗口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2.申请提交材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承诺书》(企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全体股东、出资人、发起人、社员签章;各类分支机构:加盖企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
(4)《营业执照》正、副本。
3.简易注销登记公告。申请简易程序注销的企业,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进行公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设置企业清税提示,提示企业应当清理税务登记。
4.限时办理。申请简易程序注销的企业应当于注销公告期满之日起30天(自然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应及时受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或当场办理完结。
5.向社会公示。登记机关做出核准决定后,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相关注销登记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中的简易注销公告情况应当在申请人公告10个工作日内自动导入到业务内网,登记机关受理简易注销申请时应查询简易注销公告异议情况。有税务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对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对公告内容无提出异议的,应当当场或在1日内做出准予注销核准决定。
(2)注销登记核准后,登记机关收到其它相关部门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发现出现与承诺的事项内容不一致等情况时,应当按程序撤销注销登记,恢复到注销前登记状态。
(3)对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欺诈手段取得注销登记的企业投资人、合伙人、股东等责任人,由登记机关列入失信黑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进行公示,限制其进入市场投资及在企业任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进一步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工作的重要性,注重加强与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工作衔接。及时制定落实方案,积极开展工作,确保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有序推进。
(二)提供有效保障。各单位要按照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办事指南,完善内部工作流程,加强网络运行环境、办公设备、人员等保障。
(三)开展业务培训。要加强对登记注册人员的业务培训,针对简易注销程序具体规定、提交材料规范、操作流程和登记业务软件应用等事项进行全面学习和掌握,为企业简易注销工作的正常运转打好基础。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电视、报纸、政务网站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和解读企业简易程序注销工作的目的、意义和主要内容,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扩大政策知晓率,引导企业强化主体责任,为企业简易程序注销工作的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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