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21〕61号
《咸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6日
咸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火灾“一案三查”(查原因、查教训、查责任),依法依规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级政府调查处理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目的是查明火灾发生的原因,查清火灾性质,对火灾事故责任开展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汲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调查的适用及范围
第五条 根据火灾等级分类和管辖权限,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全力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火灾延伸调查范围,以省消防救援总队明确的具体范围为准。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以下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上重伤的火灾;
(二)造成500万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三)过火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及过火面积2000平米以上的其他场所;
(四)发生在重要敏感场所和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火灾;
(五)其它认为应当开展调查处理的火灾。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三)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四)军事设施火灾;
(五)森林火灾。
第八条 依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对象的范围,主要包括主体责任人、管理人,建筑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和基层组织及有关职能部门。询问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进行调整。
第三章 调查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根据火灾事故等级,市、县级政府成立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般由政府主要或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公安、应急管理、住建等火灾事故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参加,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工作组、管理工作组、综合保障组和责任追究调查组等工作小组:
(一)技术工作组由消防救援、住建部门和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
(二)管理工作组由公安、消防救援、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在技术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
(三)综合保障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组成,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期保障和资料证据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四)责任追究调查组由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相关部门及公职人员在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等方面存在违纪、职务违法犯罪等方面开展调查。
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组组长同意,报本级政府批复后公布。
第十二条 严格实行调查人员回避原则,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四章 调查的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组织相关调查人员,严格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按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环节规范开展。
第十四条 应确定调查取证重点,注重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进行全面取证。
第十五条 应强化专业支撑保障,对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的,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直接组织专家开展,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结论,并盖章签名。
第十六条 应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做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
第十七条 根据查明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实,依法依规作出事故性质分析认定,确定是否属于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八条 围绕起火原因,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深入调查,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为整改问题和追究责任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应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分析厘清使用管理、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部门监管等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第二十条 根据调查情况,火灾事故调查组负责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意见。
第二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反党的纪律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火灾事故调查组应该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调查报告及运用
第二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一)事故基本情况、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及调查开展情况;
(二)起火单位、场所概况;
(三)事故发生及处置情况;
(四)火灾事故认定情况;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六)防范建议和改进措施;
(七)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
第二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批准,期限可以延长60日。
第二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火灾事故调查组向本级政府报送,应附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不得拒绝签名,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负责组织调查的市、县级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对整改措施落实和责任追究提出具体要求,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督促有关机关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督促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对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火灾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应按规定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做好舆情答疑、回应社会关切等工作。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否需要公开,由组织调查的县级政府依法决定。
第二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成立调查组的文件、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调查报告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事故追责处理等资料装订归档。
第六章 调查的整改评估
第二十八条 较大火灾事故批复后一年内,消防救援机构针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提请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评估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委托的其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评估组组长由市消防救援机构人员担任。
第三十条 评估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市政府提交成员签名的评估报告,并附证据材料。
第三十一条 对评估发现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市政府应下发督办函,督促限期整改落实;对责任追究不到位的,及刑事审判拖延滞后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通报情况,督促落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15日内(含15日)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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