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任字〔2021〕7号
经研究决定,任命:
王鹏同志为咸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
张永强同志为咸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咸阳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刘辉同志为咸阳市装备制造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主任(正县级,试用期一年);
王苗同志为咸阳市招商局局长;
刘钰堂同志为咸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局)主任(局长);
段芳同志为咸阳市农机管理中心主任;
赵威同志为咸阳市旧城改造工作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鲁羽娜同志为咸阳湖管理处主任;
王养建同志为咸阳市公证处主任(正县级,试用期一年);
崔峰同志为咸阳市城乡供水保障中心(市水质检测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任各同志为咸阳市种子工作站站长(试用期一年);
赵亚莉同志为咸阳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支队支队长(试用期一年);
孟若飞、张卫毅同志为咸阳市公安局正县级侦察员(试用期一年);
李军同志为咸阳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
陈振宁同志为咸阳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李宁同志为咸阳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测量同志为咸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
孙维弟同志为咸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支队长;
姚定国同志为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局长、督察长;
安双明同志为咸阳市司法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孙静同志为咸阳市司法局副局长;
何念念同志为咸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鲁辉茂同志为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康忠民同志为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正县级);
孔文斌、刘小建同志为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吴君尚、周晓东、李宏利、李晓军同志为咸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咸阳临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王冲同志为咸阳市装备制造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瞿祥明同志为咸阳市地震监测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乔亚仁、窦昶同志为咸阳市旧城改造工作中心副主任;
张倩同志为咸阳市公证处副主任(副县级,试用期一年);
梁泽滨同志为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符云峰同志为咸阳市会计事务中心副主任;
何伟同志为咸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大争同志为咸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试用期一年);
张博行、严涛同志为咸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杨勇方同志为咸阳市老年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刘萱同志为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
王康令同志为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总会计师(试用期一年);
王恒同志为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总会计师(试用期一年);
张姝娟同志为咸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地方病防治研究所)副主任(副所长)(试用期一年);
徐孝辉同志为咸阳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试用期一年);
聂社教同志为咸阳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副所长(试用期一年);
张妙玲同志为陕西再生资源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
梁立昌同志咸阳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职务;
张永强同志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开发建设(发展中心)管理委员会(咸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职务;
魏志诚同志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科技产业园)主任职务;
姚斌县同志咸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局)主任(局长)职务;
李妍同志咸阳湖管理处主任职务;
王宽绪同志咸阳市城乡供水保障中心(市水质检测中心)主任职务;
刘敏同志咸阳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支队支队长职务;
董皓同志咸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范永显同志咸阳市公安局副局长、正县级侦察员职务;
田小伟同志咸阳市公安局指挥部主任职务;
雒鹤林同志咸阳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副支队长职务;
杨改过同志咸阳市公安局技术侦察支队支队长职务;
白鹏蛟同志咸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支队长职务;
陈景锋同志咸阳市公安局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职务;
申祖同志咸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职务;
贠彦武同志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局长、督察长职务;
赵英煚同志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职务;
张涛、张文军同志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鲁辉茂同志咸阳市地震监测中心副主任职务;
鲁羽娜同志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吴君尚、周晓东、李宏利同志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开发建设(咸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孔文斌、刘小建同志咸阳市新兴纺织工业园(市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赵娟莉同志咸阳湖管理处副主任职务;
李珏同志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职务;
张鹏同志咸阳市会计事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别立华同志咸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宁国栋同志咸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职务;
李虎民同志咸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地方病防治研究所)副主任(副所长)职务;
蒙志和同志咸阳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职务;
王玉荣同志陕西再生资源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特此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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