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1、主要职责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其审判权,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接受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对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
(1)审判法律规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咸阳市中级法院管辖和咸阳市中级法院认为依法应由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审判法律规定的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抗诉案件。
(3)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和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再审案件,审判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再审的案件。
(4)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5)对下级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6)总结法院审判工作经验,解答下级法院请示的有关适用法律政策方面的问题。
(7)监督和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管理、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8)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9)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0)负责全市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协助管理全市法院的机构编制;负责全市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11)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12)管理指导全市法院“两庭”建设及物资装备建设。
(13)承办其他应由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2、决算单位构成
2015年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算单位为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机关。
二、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1、收支决算总表(附表一)
2、收入总表(附表二)
3、支出总表(附表三)
4、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明细表(功能科目分类)(附表四)
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明细表(经济科目分类)(附表五)
6、项目支出表(附表六)
7、政府采购情况表(附表七)
8、一般公共拨款“三公”经费及会议费、培训费支出表(附表八)
三、2016年部门工作总体要求
2016年,市中院将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人大的有力监督下,以司法改革为统揽,狠抓主业,推进改革,爬坡过坎,追赶超越,变压力为动力,变论道为苦干,强化创新意识,强化“咸阳担当”,为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努力实现“四年跨越台阶”的发展目标!
四、部门及所属部门基本情况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总编制数171人,其中行政编制171人,实有在职人数215人,离退休77人,内设26个行政审判部门。
五、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1、收入总计3682.11万元。包括: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682.11万元,为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公共预算资金财政拨款。
2、支出总计3682.11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2425.44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509.7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687.2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28.49万元。
(2)项目支出1256.67万元,主要是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其中:商品和服务支出1070.61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186.06万元。
(二)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5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682.1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425.44万元,项目支出1256.67万元。包括使用当年从省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
2、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5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682.11万元,其中:法院支出3534.84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0.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46.87万元。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5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83.9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4.3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70.63万元,公务接待费8.91万元。
1、2015年因公出国(境)费用4.38万元,主要用于1人次参加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学习国外法院管理、办案经验出国团队。
2、现有公车39辆,其中11辆因公车改革上缴,暂时入账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70.63万元,主要用于院内车辆办案及办理公务的运行维护费用。
3、公务接待费8.91万元主要用于国内公务接待,共接待155批次,1575人次。
比上年三公经费支出减少64.5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减少63.25万元,公务接待费减少1.05万元,因公出国(境)费用减少0.27万元。主要原因是实际使用车辆减少公务用车维护费减少,公务接待正常浮动,因公出国(境)费用正常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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