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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时间: 2024-08-02 0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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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0001601348XA/2024-00445 主题分类 财政
文号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日期 2024-08-02 09:50:00 有效性 有效
主题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陕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行动计划》(陕金融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设立咸阳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风险补偿金性质及功能

第一条  风险补偿金是重点为我市中小微企业(国家限制行业和房地产开发业除外)、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的政策性补偿资金。通过市场化合作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联动机制,构建高效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融资引导服务体系。

第二条 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范围内的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范围内的企业。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使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风险共担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来源为市县两级工业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及其利息,规模为1.40亿元(其中市级8300万元,县级5300万元)

第五条咸阳市财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控公司”)是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业务运作实施主体,履行市场化业务管理职能,协助市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等管理部门制定风险补偿金管理政策,通过建立新型合作机制,引入银行、担保等合作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的融资引导服务保障。  

第六条 主要功能

(一)增信功能。通过与合作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体系,按照1:10的比例撬动银行信贷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为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提供融资增信政策服务支持。

(二)分险功能。通过与合作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建立新型、高效的风险分担机制。合作机构对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发生坏账损失和担保代偿时,按照本办法给与相应比例的风险补偿。

第二章 参与主体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和修订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管理制度,负责建立健全风险补偿金预算管理工作机制,落实预算审批和资金拨付工作;配合市工信局、科技局开展风险补偿金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市工信局、科技局等管理部门负责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业务指导工作,协助市财政局制定和修订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管理制度;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融资项目;对资金使用、风险补偿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绩效评价;指导风险补偿和追偿工作,协调解决风险补偿金业务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财控公司负责风险补偿金的受托管理和资金运作核算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协助市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等管理部门制定管理政策;负责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评审论证确定入围合作机构,并与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分别签订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并向合作机构出具推荐函;审核合作机构提交的风险补偿报告,并提出初步补偿意见,报管理部门审定;实施风险补偿及督促合作机构实施追偿工作,编制风险补偿金运行报告,并定期向管理部门上报;对合作机构实施绩效考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第十条 合作银行负责开发适应于中小微企业的贷款品种,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绿色通道。承诺提供优惠贷款利率,原则上利率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20个基点,不得收取贷款企业现金保证金,确保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合作银行应确保存入本行的风险补偿金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负责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5%,简化贷款程序,提高贷款效率。    

第十二条 融资企业应遵照贷款合同规定,按期还本付息,按照贷款协议约定规范使用贷款资金,不得从事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业务。

第三章   风险补偿业务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纳入风险补偿金合作业务体系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必须符合满足以下条件:

注册地和纳税地在咸阳市辖区,公司治理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征信记录良好;企业应符合银行信贷要求,融资仅限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用;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中小微企业。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业务分类

(一)一般增信类业务

中小微企业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在出现贷款损失时,风险补偿金承担30%损失,担保公司承担70%损失,单户企业补偿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特殊增信类业务

鼓励和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科技型企业利用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收账款、股权等)质押获得贷款的,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在出现贷款损失时,风险补偿金承担50%损失,担保公司承担50%损失,单户企业补偿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各合作担保机构可以提供一般增信类和特殊增信类组合服务。合作银行可根据业务实际发生情况,对企业直接提供贷款融资或要求担保机构给予担保,对银行直接发放贷款类业务,参照担保机构业务风险补偿政策标准执行。

第四章 业务合作流程

第十五条 合作机构入围。财控公司按照本办法要求,确定入围合作机构,报市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同意后,与入围机构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原则上不超过3年,按照协议约定将风险补偿金分别存入各合作银行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融资项目申报与受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合作机构提出担保贷款申请,各合作机构也可通过自身业务渠道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融资项目。财控公司负责统一受理各合作机构申报的企业融资项目资料,并对项目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及重大风险排查,对通过审查的企业融资项目向合作机构出具推荐函,纳入风险补偿范围,合作机构按照银行信贷要求审核通过后向企业提供担保贷款服务。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程序

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企业贷款发生违约时,合作机构应及时督促企业尽快还款,并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贷款本金发生违约超过3个月时,或经合作银行确认列为不良贷款类,经追偿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贷款本金时,由合作机构向财控公司提出补偿申请,财控公司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补偿意见,报管理部门审定后下达风险补偿金拨付通知,按比例补偿贷款本金。企业贷款发生损失后,合作机构2年内未申请补偿的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金追偿程序。风险补偿金遵循“风险共担、共生共赢”的原则,当实施上述风险补偿后,财控公司应督促各合作业务机构积极实施追偿工作。各业务合作机构对追偿回收的资金,应在扣除追偿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风险补偿金承担的项目风险分担比例将相应资金划回管理账户。

第十九条 合作机构申请补偿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报告、贷款合同、贷款凭据、资金追回凭证、抵押物处置明细、推荐函以及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金兼顾增信分险、保值增值、择优鼓励目标,并实施分户管理核算。同时,为有效鼓励各合作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优先选择业务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排名靠前的合作银行进行资金统筹存放,对业务考核排名靠后或一年内未发生业务的合作机构应减少资金存放或取消合作资格,整合至业务较好的合作机构,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第二十一条 在确保风险补偿金安全且不影响风险补偿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况下,风险补偿金可用于实施购买短期国债、金融机构结构性存款、保本理财等保本型投资,形成的收益滚动补充风险补偿金规模。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管理人经管理机构考核批准后,可从风险补偿金中提取一定管理经费,提取额度按照经审核后的金融机构合作业务融资年平均余额的1.5‰整体计算。

第二十三条 建立风险补偿金报告制度。各合作机构应每度向财控公司报送合作融资业务开展情况。财控公司每半年向管理部门报告风险补偿金业务运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风险补偿金熔断机制。当用于单个合作机构的风险补偿资金达到风险补偿金本金的30%或合作银行不良贷款率达到3%时,风险补偿金启动熔断机制,合作机构应停止新发放风险补偿金的贷款业务,并采取措施压降不良贷款率,对已纳入风险补偿的企业贷款仍按照原政策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风险补偿业务比照金融企业呆坏账核销管理规定,严格认定损失核销条件,防止套取政府资金和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金损失的贷款企业及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列入失信记录名单,定期面向社会公布,3年内不得申报和享受政府各类政策支持。

第二十六条 获得风险补偿金合作业务融资的企业若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以及其它违法违规情形的,各合作方有权提前终止业务和追讨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合作机构在开展风险补偿金合作业务过程中未达到合作协议要求,拒不按照约定比例承担项目融资风险损失,或弄虚作假、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报管理部门核准后,财控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与其的合作业务和追讨资金,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立监督评价机制。财控公司应主动接受各级审计、财政等监督部门或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确保风险补偿金运行业务的规范高效开展。

第六章  风险补偿金退出机制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环境变化,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可以终止风险补偿业务。

第三十条 风险补偿金业务终止后,风险补偿金账户所剩余资金按成立时市、县两级财政出资比例全部退还市县财政部门,风险补偿金账户予以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咸阳市工业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咸财企业〔2014〕35号)、《咸阳市县级工业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咸财企业〔2014〕36号)、《咸阳市市级工业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咸财企业〔2014〕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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