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咸环委办函〔2024〕16号)要求,依据《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咸办字〔2020〕4号),现将我委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
咸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10日
咸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一.负责提出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负责优化重大产业布局,培育壮大新动能。
二.协同相关部门落实中央和省上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等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重大问题。
三.负责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作。负责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保障,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加快重点输电通道建设。
四.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承担发展清洁能源责任,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有序发展水能等可再生能源,清洁高效高质量发展火电。
五.负责组织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淘汰落后燃煤机组,实施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
六.负责落实环保电价和差别化电价政策以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等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价费政策,推进资源型产品价格改革。
七.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八.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
九.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
十.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十一.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调度;督导电力行业编制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应急预案,并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电力企业破坏生态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查处,督导电力部门和企业依法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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