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保障《办法》顺利实施,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发出以下提醒:
一、即日起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开展自查,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对使用“生鲜灯”(农贸市场及商超内专门用来给生鲜产品提色增亮的灯具设施,俗称“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设施。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二、《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处罚。
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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