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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4-06-20 11: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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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6104007700221260/2024-01030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文号 咸政办发〔2024〕27号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4-06-20 11:20:43 有效性
主题词
图解:咸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咸政办发〔2024〕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1日市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3日



咸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严格实行绿线管理,切实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

第六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下列区域划定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岸、湖畔、湿地、塬、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域的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附属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附属绿地、风景林地,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八条  新建项目绿地率标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5%至10%;

(二)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25%。其他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三)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15%;

(五)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由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有关规定制定。

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

外围绿化面积较大以及受理条件限制的镇,新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可以比照第一款规定适当降低5%至10%,具体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一条  已界定城市绿线的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确定具体管理单位,其中,林业、水利、公路绿地的绿线管理,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工程建设审批程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进行绿化方案审查,并进行监督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需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七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法对本办法所规定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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