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2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6月11日市政府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7日
咸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陕西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及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市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是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监管部门,负责做好污水处理费收缴、使用的全程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费,是指按照规定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污水处理有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取得排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六条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应全额安排用于解决污水处理费的支出: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及污泥运输处置;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补助。
结余部分可转结下年继续使用。
第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挤占、拖欠、挪用。
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具体标准由咸阳市物价管理部门按程序确定或执行中省要求的污水处理费标准。
对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污水处理后水质达到国家现行污水排放标准的,经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征收标准的50%计收。
第九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具体分工如下:
(一)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集团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污水处理费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水务集团代收,每季度完成代收任务。
(三)代收手续费不超过收费总额的0.2%。
第十条 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逐月收取。具体如下:
(一)自来水用户污水处理费代收
咸阳市水务集团每月按时将代收的上月污水处理费足额上缴至市财政部门。采用水费收缴分离系统代征,实行自来水费与污水处理费自动分离、自动划款,按时足额上缴市财政部门,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专款专用。
(二)使用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代收
市水务集团在委托权限内负责代收,市水利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将上一季度每月自备井用水量抄送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务集团。市水务集团按照其用水量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将代收的上季度污水处理费足额上缴至市财政部门;每年2月10日前将上一年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报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市水利部门。
第十一条 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 对应咸阳市主城区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服务范围,污水处理费返还及保障分工如下:
(一)高新区、经开区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污水处理所需费用,由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承担。市本级统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参考城市生活污水产生量与用水量约80%的比例,由咸阳水务集团核定其辖区有效供水量,市财政局按收取污水处理费的80%向高新区、经开区返还。
(二)秦都区、渭城区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污水处理所需费用,从市本级统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中列支。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能维持现有的污水处理企业运营的,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区级财政承担部分由秦都、渭城两区按照管辖人口分担。
(三)需要跨越现状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处理污水的,由具有管辖权的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协商,污水输出地财政部门向污水输入地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
(四)市政管网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快推进市政管网雨污分流和错接混接排查治理,避免雨水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提升污水处理设施效能。
第十三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单位应坚持依法依规收费,对收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和使用应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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