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8日咸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规范设施设置行为,优化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布局,提升城市景观风貌与品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是指设置于城市公共空间内用于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户外招牌设施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临街设置的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镂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设施。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工作,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纳入城市精细化管理体系,协调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财政、税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广告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鼓励广告行业协会向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制作从业人员普及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标准。
第七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行业协会、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招牌设施的规划、标准、色调、质量等,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结合所在街道的建筑风格、主要功能等因素统一规划,体现特色风貌。
第八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 149-2021)规定。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采用安全、环保、节能材料,鼓励使用可循环材料和开展高耗能材料节能提升改造。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清楚,规范使用计量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不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通行等合法权益。
第十条 设置电子显示牌(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亮度控制相关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与所在区域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避免光污染。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设置的;
(二)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
(三)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四)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
(五)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六)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七)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八)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
(九)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十)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户外招牌设施不应破坏建筑立面特征,同一栋建筑立面上的相邻招牌的类型、尺寸、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整体协调。
招牌设施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底层有独立出入口的,可在每个出入口设置一处招牌设施。
较大规模的商业连锁店、邮政、通信、金融等机构的招牌广告,可依照其统一风格设置。
第十三条 鼓励招牌设施内容设计在符合规范标准的前提下进行创新,增强其视觉吸引,凸显门店特色。
第十四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须经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设置。
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材料;
(三)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设计效果图、设置地点实景图;
(四)设施所依附的建(构)筑物、场地以及其他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符合设置条件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批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地点、规格、种类和期限等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涂改或伪造。
第十八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规格、期限,设计图和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要求变更的,应当向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应按照《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要求做好测试数据和验收意见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电子显示牌(屏)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其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由设置人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无需延期或不予批准的,由设置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二条 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并接受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的指导和事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公益广告空间设施。发布广告设施招标计划时,应当将发布一定数量公益广告作为前提条件。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六十日的,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指定的内容设置公益广告。
第二十四条 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人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缴纳信息、应征数据等业务信息传递税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内,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出具检查报告。安全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拆除或整改,整改后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对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或者电子显示出现断亮或者残损的户外广告设施,及时更新维护。对出现污浊、破损的招牌设施及时进行清洗、更换。
第二十七条 遇大风、大雪、雷雨灾害性天气,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有效防范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类安全风险。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因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需要拆除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应及时自行拆除。
第二十九条 未经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未按要求设置招牌设施的,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日发布的《咸阳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4号)同时废止。
陕公网安备 610402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