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发〔2023〕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23年3月27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咸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5日
咸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咸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安委会、减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通知》《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咸阳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市防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市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适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保护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社会危害。
(2)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常态与非常态下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强化风险识别和预防预测预警能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3)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系。市政府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强化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协同处置。
(4)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制定清晰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急预案体系和分级响应标准,明确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为主的责任体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属地政府全面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应急处置。
(5)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加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区域协同、军地协同,健全各类力量灵敏反应、快速联动机制,科学研判、快速反应、果断决策、迅速处置,不断强化第一时间应急响应能力。
(6)依法管理,科技支撑。强化法治思维,依法依规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急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强化应急管理科技支撑,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4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含疫苗、医疗器械)安全事件、职业危害、动物疫情、由举办体育赛事和展会等群体活动带来的传播性疾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体育赛事和展会等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四级(一般)、三级(较大)、二级(重大)、一级(特别重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规定和执行,并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明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组织指挥体系和应急预案体系
2.1组织体系
2.1.1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最高行政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全市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市应急管理的重大问题;组织指挥、统筹协调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与应对处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健全完善各专项指挥机构等组织架构及其运行规则。
市委、市政府设立应对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全市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指挥机构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7.2)。
2.1.2专项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市政府设立各类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委员会、指挥部等机构作为市级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预防准备、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2.1.3办事机构
市级各专项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由各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承担,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专项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履行信息管理、信息报告、预案管理、资源保障和综合协调等职能。办公室主任由牵头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
(2)负责起草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并负责实施;
(3)加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
(4)组织协调并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
(5)承担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综合工作,发挥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作用。
2.1.4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指定指挥长、副指挥长,履行统一领导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新闻信息、生产生活保障、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各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反馈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
2.1.5专家组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建立专家和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工作,成立突发事件专家组。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坚持专业处置的原则,充分听取专家对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处置办法、恢复方案等方面意见和建议,并参考专家意见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必要时可请专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2.2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机构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等,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2.2.1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修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时,应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基本原则、本级应急预案体系结构与组成、专项应急预案的种类和数量,为下位应急预案编制提供指导;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应急预案内容要求,在组织体系、分类分级、预案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分层明确组织指挥体系,各类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明确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工作责任等运行机制,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奖励与责任等监督管理内容,提出应急预案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要求,健全应急预案的持续改进机制,体现总体应急预案的原则性和指导性。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各级党委、政府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专项指挥机构牵头部门负责修订,是应对某一类型或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重大活动,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突出“职责分工”。专项应急预案一般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相关成员的主体职能与任务分工等;重点规范本层级应对行动,体现主体职能和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对突发事件的具体类型级别、牵头处置机构、应对方式及政策措施、具体处置程序、保障措施等内容做出规定。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本预案中办事机构)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突出“专业应对”。部门预案分为两类,一类是各专项应急预案涉及部门,根据承担职责制定相应的部门预案,应侧重本部门应急资源的调配、应急力量的保障、应急物资的投入、应急保障措施等,做到各负其责、协同作战。一类是本部门根据职责单独处置特定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如本部门发生火灾事故的应对,应侧重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明确应对的组织机构,部门内部责任与分工、落实岗位责任,应急响应机制的建立,信息报告和相关秩序恢复。部门预案编制,不能以本级专项应急预案替代部门预案,应在预案名称列入部门,规范区别。
(4)乡镇(街道)根据自身风险隐患情况,结合实际工作,按照本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分类和内容规定制定本级应急预案,进一步衔接上级应急预案。
2.2.2基层单位应急预案
基层单位应急预案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单位依据上位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各基层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的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主要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主要从总体上阐述基层单位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原则和要求,对应对工作作出总体安排和部署,综合应急预案一般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专项应急预案的种类和数量、事故风险分析及需应对的重点、预警基本程序、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与处置措施、应急保障与应急预案管理、奖励与责任追究等内容。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应遵循《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专项应急预案是结合本区域内的火灾、地震、水电气热设施、房屋倒塌、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或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重大风险隐患,或所承担的重点目标、重大活动保障任务,单独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适当简化。重点确立基层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和具体的处置程序、方法、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及如何实施等,要简明实用,确保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1)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风险信息公开共享机制,推动形成完整的风险管理数据库。探索建立毗邻地区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息交流机制与平台。对涉密等不宜公开共享的风险信息,因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通报。
(2)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及时向社会公布。
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源头管控”的原则,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辨识、分析、会商、研判、防控等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对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重大风险隐患、重大活动要按照“谁经营、谁主管、谁举办”的原则,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措施。
(3)基层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制订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办事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危险化学品、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大关键设施、重点目标的监测,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者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3.2.2预警
(1)预警级别
突发事件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从高至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预警级别按照省级牵头部门制定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县(市、区)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并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市政府及时准确地向省政府报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当可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
(2)预警发布、解除、调整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时间和发布单位等。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及时通报预警信息调整变化情况。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风险已经解除时,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采取的有关措施。涉及到跨市行政区域的特别重大、重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报经省政府批准,涉及到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特别重大、重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报经市政府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公众微信号、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动员基层组织机构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以及留守儿童、流动人员等特殊人群,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政府及突发事件专项机构、办事机构根据预警级别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启动预警措施,做好防范准备、协同处置工作,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有效开展预警行动:
①落实值班值守制度,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③增加检查检测,会商研判频次,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论;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⑤调集应急救援力量、物资、设备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做好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准备工作,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⑥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组织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⑧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公众微信号、信息网络等平台,及时向社会传播防灾减灾、抗灾救灾有关知识,动员公众自觉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对传播虚假预警信息、造谣滋事、影响社会稳定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制度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和机构。
县(市、区)政府以及市级突发事件专项机构、办事机构建立信息报告系统和信息报告制度,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落实信息报告责任,完善应急值守制度和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人员、气象信息员、社区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队伍,履行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等职责,实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全覆盖、无死角。
(2)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影响范围、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病)亡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以及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报送力求叙事清楚、语言简洁、过程完备。
(3)信息报告时限
县(市、区)政府以及市级突发事件专项机构、办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执行首报、续报和终报制度。要按照“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的要求,厘清信息报送流程,规范信息报送时效和质量。紧急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可越级报告。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3.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事发地政府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抢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尽可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同时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为后续救援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关单位要迅速控制传染源或疑似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组织医疗卫生人员积极救治病人、保护易感人群、指导个人防护。对于涉及本地区、单位的社会安全事件,要积极配合做好劝返、疏导及人员接回等工作。
3.3.3分级响应
先期处置未能控制事态的,事发地政府要快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级应急响应等级原则上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一般)、三级(较大)、二级(重大)、一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1)一级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国务院启动相应预案成立总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省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市级专项指挥机构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启动市级一级响应,市委、市政府组成突发事件处置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配合国务院和省级指挥部,做好信息报告、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2)二级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由省政府启动相应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对工作。市级专项指挥机构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启动市级二级响应,市委、市政府组成突发事件处置小组或现场指挥部,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配合省级指挥部,做好应对工作,主要采取以下行动:
①在省政府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②按照相关类别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调动装备资源,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报告事件及救援情况;
③需要本行政区域以外力量增援的或波及到本行政区域以外的事故,报请省应急指挥部协调解决。
(3)三级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由市级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批准,启动市级三级响应,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应对处置工作,主要采取以下行动:
①市专项指挥机构向相关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市专项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发布启动三级响应的命令,有关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市专项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分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②市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副指挥长带领工作组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③市专项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处置力量迅速赶赴现场,根据职责划分,做好信息收集和反馈、现场决策支持等有关工作,开展协同应急处置工作;
④按规定程序向省委、省政府、省级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4)四级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由县(市、区)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副指挥长或相关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启动市级四级响应。
当发生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认为需要予以帮助的一般突发事件,市级专项指挥机构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县(市、区)政府按照分级响应要求,全面做好应对工作。
3.3.4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各级专项指挥机构分别负责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指挥机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做好有关处置工作。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责任,切实做到“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对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必要时提请市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
(2)现场指挥:市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实行指挥长负责制,落实“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精准施救”的要求,根据需要设立现场工作小组。现场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开展,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进展。
(3)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社会救援力量等应急力量,按照应急预案和有关协同联动规定、共同展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由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3.3.5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快速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桥梁、居民住房等建筑物损毁情况,对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视情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人员救助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抢险救援车辆等应急交通工具,确保受危害人员、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③组织开展气象监测预报,分析研判事发地天气变化情况;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采取临时措施,保障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健康教育等卫生医疗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对易感人群开展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时,可以划定控制区域,采取一定的控制措施,对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人员等进行隔离、观察、救治。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在铁路、高速、机场等交通站点设置检查站,对出入人员及物品进行检查检疫;封锁城市疫区或者封锁跨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政府决定;
⑤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态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⑥限制或停止集市、会议、培训、教学活动、宗教活动、婚丧嫁娶等人群聚集性活动;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⑦启用本级政府财政预备费和应急储备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或要求有关企业生产供应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做好救灾款物信息公开工作;
⑧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向受灾群众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指定有关的场地、场所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⑨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⑩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哄抢财物等扰乱市场和社会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社会秩序;
⑪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的行为;采取紧急措施,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主流媒体通讯社和广播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布;
⑫需要宣布市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市政府提请省政府决定或者由省政府依职权决定;需要宣布全市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由省政府提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由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职权决定。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施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②对特定区域内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③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④加强对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等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的安全保护;
⑤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后,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强社会全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⑥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3.6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由履行应对职责的指挥机构或指挥机构的舆情宣传组负责。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市政府或专项指挥机构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市级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原则上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必要时,市级指挥机构可以委托县(市、区)政府或专项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发布信息。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由事发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舆情宣传组做好指导工作。法律、法规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发布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新闻通稿、组织吹风会、新闻发布会和接受媒体采访等,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履行应对职责的指挥机构及舆情宣传组做好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要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及时调控管控有害信息。
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图文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3.3.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对紧急调用、征用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对于损失巨大,我市处置有困难的,由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请求予以支持。
3.4.2恢复与重建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具体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政府负责,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县(市、区)及时组织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并引导群众广泛开展生产自救和互助活动。
(2)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有需要支持的县(市、区)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相关县(市、区)提出请求,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县(市、区)应当根据损失评估情况和有关规定,依法实施费用减免、财政资助等政策扶持。
3.4.3调查与评估
事发地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市政府报告。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市、区)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事件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评估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应急准备、预案管理、信息报告、指挥协调、专业处置、应急救援、协同联动、应急保障、安全防护等情况,在总结经验的同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意见建议。
4.应急保障
4.1队伍保障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国家队、主力军。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开展消防装备正规化建设,强化装备技术支撑。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城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建设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常态化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3)军队、武警和民兵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各级政府要完善军地信息共享平台和共享机制,实现军地间灾害预报预警、灾情动态、救灾需求、救援进展等信息即时通报和共享。健全完善军地联勤联动机制,逐步建立军地应急救援联训联演等合作制度,在洪涝灾害、森林草原火灾个别救援环节,开展专勤训练。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建立由民兵、预备役人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保安员、红十字救护员等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支持居(村)委会以及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单位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大力支持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发展,组织社会救援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防灾减灾救灾的培训,开展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考核。
4.2财力保障
(1)各级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应急预案管理、预案演练、预案评审、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要保障本单位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经费。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县(市、区),视情况适当给予支持或申请省财政给予支持。
(3)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自评,财政部门按照绩效评价计划要求组织开展财政再评价或第三方绩效评价。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要加强政策引导,为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服务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4.3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易发突发事件种类制定物资储备计划,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配送;鼓励引导基层组织机构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科技支撑
(1)加快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技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保障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建立健全全市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应急管理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市、县两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整合各类信息资源,满足风险防控、预警监测、综合研判、指挥调度、应急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运用,打造系统化、扁平化、立体化、智能化的现代应急管理体系。
4.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完善各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医疗急救专家库和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提高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专项指挥机构协调组织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装备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通信保障
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管理局)、广播电视、咸阳无线电监测站、咸阳移动、联通、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多种路由共存的应急通信网络建设,确保通信畅通。
4.8其他保障
(1)治安维护。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加强现场法治宣传,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秩序。
(2)公共设施保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3)人员防护。各级政府制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各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宣传与培训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形式多样、生动有趣的方式,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减灾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灾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切实加强基层干部应急处突能力。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4.10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考核。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于应对影响广泛、情况复杂、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专项表彰。
(3)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以及干部人事部门要将干部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表现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
(4)对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预案管理
5.1预案规划与衔接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分析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推动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加强各级各类专项指挥机构协同,做好信息报送、队伍建设、物资储备、统筹协调等应急管理工作的衔接。
5.2预案编制与审批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隐患,确定本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本框架,明确编修单位。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总体应急预案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按程序报同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以同级政府文件印发,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由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和修订,经同级政府审批,必要时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同级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报上级相应部门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基层组织机构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以编制单位名义印发,并按照有关要求备案。
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应提交预案文本、起草修订说明、风险分析报告、资源调查报告、征求意见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等资料。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正式印发的预案文本(含电子版)、风险分析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5.3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完善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情景模拟、角色扮演、专项演练等方式,结合数字化、信息化等新技术新方法组织开展部门和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节约高效的应急实战演练。组织并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查漏补缺,不断完善预案。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乡镇(街道)要组织开展涉及领域多、有重点的综合性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3)各专项应急预案及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演练评估报告于演练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每3年对预案进行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对预案是否需要修订做出结论,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内容不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相关专项预案修订内容,可以以专项机构牵头部门印发,周知有关单位。
6.附则
6.1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等级的表述中“以上”含本级,“以下”不含本级。
6.2预案解释与实施
(1)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和解释。
(2)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咸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咸政发〔2018〕14号)同时废止。
7.附件
7.1咸阳市应对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响应图
7.2咸阳市应对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
7.3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计划目录
7.2咸阳市应对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宗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委、市信访局、市文旅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煤炭局、市供热燃气中心、市工信局、市外事与接待中心、市金融办、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管理局)、市体育局、咸阳湖管理处、咸阳市地震监测中心、咸阳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咸阳支队、咸阳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咸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专项指挥机构为应对相关类型突发事件,可视情增减成员单位。
其主要职责:
(1)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各县市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统筹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分管领域专项预案;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衔接驻咸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分管领域专业应急救援应急力量建设,指导县市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协调全市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全市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2)市委宣传部:负责归口管理我市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新闻报道等工作;做好我市紧急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3)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值班工作,报告重要和紧急情况,传达落实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开展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及时向省政府、市政府报送信息,反映各方面动态。
(4)市发改委:根据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市应急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承担全市粮食统计、粮油市场保供稳价、价格监测预警等工作。
(5)市教育局:承担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指导学校拟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或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协助事发地区、单位开展被毁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学校及时调整、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6)市公安局:统筹社会安全应急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负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负责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中涉及治安和刑事案件的情况、群体性事件等应急工作;负责维护突发事件地区、单位的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交通管制和抢险救援等工作;负责异常天气(暴雨、浓雾、雨雪及路面结冰等)条件下的公共秩序等。
(7)市民宗局: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民族和宗教工作的指示、要求和安排部署;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事宜,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及信教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顺和社会稳定。
(8)市民政局:加强基本生活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指导民政服务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动员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等工作。负责社会捐赠工作,管理、分配募集的社会捐赠款物,监督慈善组织、社会组织募集的捐赠款物使用;组织援助外地灾区款物的募集、运送工作。
(9)市财政局:负责将市级负担的应急资金列入部门预算,大型综合演练按项目单独申请安排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财政部门应及时调整部门预算,保证应急支出。
(10)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农民工讨薪群体性和极端事件市级应急处置预案、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做好突发事件中相关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及其他善后处置工作。
(11)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2)市住建局:编制《咸阳市中心城区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指导全市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城市房屋安全技术鉴定工作;指导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13)市城市管理局:编制和实施城市内涝防治及防洪预案;指导城市道路、公园、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日常维护和运营管理,负责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等工作。
(14)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全市国省干线、农村公路和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市公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统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负责处理因气象灾害、地质灾害以及危化品运输交通事故造成的咸阳市境内国省干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处置和受损修复; 会同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及相关县(市、区)政府做好车站线路异常人群拥挤事故处置;会同公安部门做好应急事件处置的道路畅通保障。
(1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负责全市种植业、畜牧业疫情防控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协调指导扑灭动植物疫情;负责组织农技人员帮助指导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16)市林业局:负责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
(17)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水工程调度和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等工作;负责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18)市卫健委:统筹公共卫生安全,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根据授权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承担疾病监测和预警预测,根据授权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19)市信访局:负责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的来信、来电、来访;按照属地管理、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处理信访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应急工作。
(20)市文旅局:负责对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市场安全生产和经营进行行业监管;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1)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协调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流域的污染纠纷,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全市生态环境风险进行预测预警,对较大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建立跨省、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
(2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维护和规范有关市场交易、网络交易等市场秩序;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监管;依法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23)市气象局:负责全市的气象监测、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同级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全市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发布;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24)市煤炭局:负责全市煤炭资源开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监督煤矿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负责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监控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产煤县及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工作;负责煤矿安全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25)市供热燃气中心:负责城市集中供热和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拟定行业服务标准和技术指标并督促落实;负责实施城市集中供热和燃气,规范城市供热和燃气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城市集中供热和燃气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依法查处损害设施的行为;负责集中供热和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协调企业生产运行中的应急抢险、事故抢险和便民救助等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6)市工信局:监测分析全市工业、信息产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煤、电、油等生产要素保障工作;指导全市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等相关安全监管;指导和协调全市工业信息安全防范工作,组织建立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27)市外事与接待中心:负责全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我市境外人员和机构,以及外国在咸人员和机构的涉外突发事件协调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涉外舆情管控和引导工作。
(28)市金融办:承担市金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规范金融秩序;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打击非法金融行为。
(29)市委网信办(市大数据管理局):协调处置全市网络舆情监测、预警、报告和处置与有关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网络舆情工作机制,指导协调全市网络舆情工作;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制定通信管线、公共通信网、专用信息网的规划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组织电信运营商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指挥等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30)市体育局:负责举办的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的安全工作,制定安全方案和安全工作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31)咸阳湖管理处:负责咸阳湖工程设施和景观设施的调度管理、维修养护,确保安全运行;加强咸阳湖堤防管理,加强防洪预报预警系统建设,编报咸阳湖工程防洪预案。
(32)市地震监测中心:负责全市地震监测预报、信息网络与预警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工作;拟订并实施全市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提出地震趋势意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和市内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负责全市地震基础探测工作、震害预测评估工作、震情和灾情速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组织开展塌陷地震、水库地震的监测和研究,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指导县(市、区)地震机构的工作。
(33)咸阳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负责承担境内重要河流水情监测和预报工作,及时提供实时雨情、水情和有关水文旱情预警信息,做好抗旱减灾现场水文服务。
(34)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
(35)市消防救援支队:承担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定期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防火责任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防火检查档案,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防火标志;掌握责任区域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灭火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指导培训义务消防队;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定期向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突发事件时履行应当的其他职责。
(36)武警咸阳支队:参与动乱、暴乱、骚乱、非法聚集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封锁控制有关场所和道路,实施隔离、疏导、带离、驱散行动,制止违法犯罪活动行为,营救和救护受困人员,武装巡逻,协助开展群众工作,恢复社会秩序;参与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协助公安机关逮捕、追捕恐怖活动人员,营救人质、排除爆炸物,参与处置劫持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事件;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37)咸阳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根据地方政府需求,协调现役专业力量支援协助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作。
(38)咸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规划范围内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日常管理,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依据咸阳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规划范围内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负责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以及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管理工作。
(39)咸阳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规划范围内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日常管理,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规划范围内建设、管理、运营等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建设、管理、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7.3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计划目录
1、自然灾害类 | |||||
序号 |
事件类别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预案名称 |
1 |
水旱灾害 |
市应急管理局 |
各县市区政府 市水利局 |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
咸阳市防汛应急预案 |
2 |
咸阳市抗旱应急预案 | ||||
3 |
气象灾害 |
市气象局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
咸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4 |
地震灾害 |
市应急管理局 |
各县市区政府 市地震监测中心 |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
咸阳市地震应急预案 |
5 |
地质灾害 |
市应急管理局 |
各县市区政府 市自然资源局 |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
咸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6 |
森林火灾 |
市应急管理局 |
各县市区政府 市林业局 |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
咸阳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
7 |
自然灾害救助 |
市应急管理局 |
各县市区政府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
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 |
咸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8 |
生物灾害 |
市林业局 |
各县市区政府 市农业农村局 |
/ |
咸阳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2、事故灾难类 | |||||
序号 |
事件类别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预案名称 |
9 |
安全生产事故 |
市应急管理局 |
各县市区政府 市工信局 市民政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气象局 市水利局 市住建局 |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
咸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10 |
工业事故 |
各县市区政府 市市场监管局 市工信局 |
市工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
咸阳市冶金工贸事故应急预案 | |
11 |
道路交通事故 |
市公安局 |
各县市区政府 市交通运输局 |
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 |
咸阳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12 |
市交通运输局 |
各县市区政府 市公安局 |
咸阳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13 |
水上交通事故 |
市交通运输局 |
各县市区政府 咸阳湖管理处 |
市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
咸阳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
14 |
火灾事故 |
市消防救援 支队 |
各县市区政府 市应急管理局 |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
咸阳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
15 |
建设工程事故 |
市住建局 |
各县市区政府 市交通运输局 |
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
咸阳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16 |
煤矿事故 |
市煤炭局 |
各县市区政府 市自然资源局 市公安局 |
市煤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
咸阳市煤矿重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17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市应急管理局 |
各县市区政府 市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公安局 市工信局 |
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
咸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18 |
非煤矿山事故 |
市应急管理局 |
各县市区政府 市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公安局 |
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
咸阳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
19 |
旅游事故 |
市文旅局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文化旅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
咸阳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20 |
特种设备 |
市市场监管局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
咸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21 |
校园事故 |
市教育局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校园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
咸阳市校园事故应急预案 |
22 |
油气长输管线和电力事故 |
市发改委 |
各县市区政府 国网咸阳供电公司 |
市油气长输管线和电力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
咸阳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
23 |
咸阳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 ||||
24 |
民爆物品事故 |
市公安局 |
各县市区政府 市军民融合办 |
市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
咸阳市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25 |
通信网络事故 |
市大数据局 |
各县市区政府 |
/ |
咸阳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
26 |
核与辐射事故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市区政府 |
/ |
咸阳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27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
市生态环境局 |
各县市区政府 市气象局 |
/ |
咸阳市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预案 |
28 |
各县市区政府 |
/ |
咸阳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 ||
29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
市林业局 |
各县市区政府 市发改委 |
/ |
咸阳市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
3、公共卫生事件 | |||||
序号 |
事件类别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预案名称 |
30 |
传染病疫情 |
市卫生健康委 |
各县市区政府 |
/ |
咸阳市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 |
31 |
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职业中毒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
咸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
32 |
生物安全事件 |
/ |
咸阳市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
33 |
食品安全事故 |
市市场监管局 |
各县市区政府 市卫健委 |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
咸阳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34 |
药品(含疫苗、医疗器械)安全事件 |
咸阳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35 |
咸阳市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36 |
动物疫情 |
市农业农村局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
咸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37 |
动物疫情 |
市林业局 |
各县市区政府 |
市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
咸阳市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4、社会安全事件 | |||||
序号 |
事件类别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专项指挥机构 |
预案名称 |
38 |
恐怖袭击事件 |
市公安局 |
各县市区政府 市政法委 |
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 |
咸阳市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
39 |
刑事案件 |
市公安局 |
各县市区政府 市政法委 |
市处置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工作领导小组 |
咸阳市处置大规模暴力犯罪事件应急预案 |
40 |
群体性事件 |
市公安局 |
各县市区政府 市信访局 |
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工作领导小组 |
咸阳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工作应急预案 |
41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各县市区政府 市公安局 |
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 |
农民讨薪群体性和极端事件市级应急处置预案 | |
42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市委网信办 |
各县市区政府 市公安局 |
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 |
咸阳市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43 |
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 |
市发改委 |
各县市区政府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
咸阳市粮食应急预案 |
44 |
金融突发事件 |
市金融办 |
各县市区政府 市公安局 |
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
咸阳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45 |
涉外突发事件 |
市外事与接待中心 |
各县市区政府 市公安局 |
/ |
咸阳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46 |
舆情突发事件 |
市委宣传部 |
各县市区政府 市委网信办 |
/ |
咸阳市舆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47 |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 |
市委宣传部 |
各县市区政府 市政府新闻办 |
/ |
咸阳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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