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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时间: 2023-12-07 1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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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4000160135516/2023-08019 主题分类 公安
文号 ​咸政发〔2023〕20号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3-12-07 11:25:00 有效性 有效
主题词

咸政发〔2023〕20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咸阳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行政管理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对继续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继续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行为,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并对当事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销售、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公安、应急、生态环境、交通、市场、住建、城管、教育、民政、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

五、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在元旦、春节等重要节假日期间持续进行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公益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自觉做到不销售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对非法销售、燃放、运输、储存、携带烟花爆竹等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或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咸阳市公安局       110

咸阳市应急管理局   029-33658595、12350


咸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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