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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修订版)《咸阳市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修订版)的通知

时间: 2023-12-14 0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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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126104007700221260/2024-00211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文号 咸政办发〔2023〕53号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3-12-14 09:50:00 有效性 有效
主题词
图解:咸阳市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图解:咸阳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咸政办发〔2023〕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原《咸阳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咸阳市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登记备案机构等部分内容做出修订,现将《咸阳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修订版)《咸阳市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修订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3日


咸阳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修订版)

为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农村集体聚餐行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在家庭或非食品经营场所,由举办者自行承担或由农村服务队、乡村厨师、流动餐车承办的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红白喜事或传统节庆各种活动所设宴席,一次性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凡在咸阳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监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施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报告登记,食品安全技术指导,农村服务队、乡村厨师、流动餐车经营者的登记和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工作机制和年度表彰奖励机制,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检查指导、协助做好备案登记工作,建议由村干部担任。鼓励村三委会干部、乡村医生等人员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条  鼓励村委会组建红白喜事理事会,发展专业农村服务队及流动餐车经营者承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农村服务队及流动餐车经营者必须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办)进行备案登记。(见附件6)


第二章  报告登记

第六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制度。聚餐人数50人(含50人)以上的由举办者或承办者提前3天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承办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谱等。

第七条  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应认真主动做好登记工作,填写《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见附件1),与聚餐举办者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2),并报告和报送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办)。

第八条  农村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由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办)派监督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九条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现场指导员应提前一天对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以及厨师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场地设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见附件3),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较差或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食品安全需要的,以及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督促指导整改到位。


第三章  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第十条  农村服务队、乡村厨师、流动餐车经营者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市场监督管理所(办)负责对辖区内承办集体聚餐的农村服务队、乡村厨师、流动餐车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填写《乡村厨师登记表》(见附件4)。监督指导农村服务队、乡村厨师、流动餐车经营者按要求参加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组织签订《乡村厨师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5),建立农村服务队、乡村厨师、流动餐车经营者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农村服务队、乡村厨师、流动餐车经营者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十二条  农村服务队、乡村厨师、流动餐车经营者应积极参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活动,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农村服务队、乡村厨师、流动餐车经营者卫生要求:

(一)所有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合格健康证明上岗;

(二)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

(三)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清洗消毒;

(四)帮厨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不得妨碍食品安全工作。

(五)不得有其它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环境与设施

第十四条  聚餐举办者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加工、聚餐场所,不得选择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举办场所应事先进行环境清扫,消毒杀菌,消除老鼠、蟑螂、蚊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整洁。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加工场所应合理布局,按操作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原辅料贮存等区域。

第十五条  储存食品(含食品原料)的场所、设施应保持清洁,实行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储存食品的场所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六条  厨房应设置于固定用房或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场所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设备,有清洗用水设施和冷冻、冷藏、餐具消毒保洁设施等。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它用具容器,应当按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用水应符合当地居民生活用水要求。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应使用符合当地环保要求的燃料。


第五章  采购与贮存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采购符合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原料,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承办者应对食品采购提出指导性意见,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查验收。对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必须禁止使用。对采购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经营者加盖印章(负责人签字)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购货凭证。

第二十条  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及原辅料:

(一)有毒、有害、腐败变质、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它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使用后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

使用自产食品的,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调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

第二十二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六章  加工与留样

第二十三条  承办者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类清洗。

第二十五条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及时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不得加工和食用生食海产品。

第二十七条  使用的餐饮具必须按规定洗净、消毒、保洁。餐饮具消毒尽可能使用高温消毒方式,提倡使用合法企业生产的一次性餐具。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和标准。

第二十八条  聚餐的食品必须按品种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由乡村厨师做好相关记录,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乡村厨师签字)及审核人员(举办者签字)等信息。

使用非统一供应居民生活用水的,应对用水进行留样。


第七章  餐厨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应分类放置、及时清理,不得溢出存放容器。宜设置结构密闭的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餐厨废弃物的存放容器应及时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

第三十条  举办者应索取并留存餐厨废弃物收运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需加盖收运者公章或由收运者签字),并与其签订收运合同,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或者由举办者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垃圾填埋场处理,不得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


第八章  应急与处置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件实行报告制度。

若聚餐人员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症状,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并立即报告所在村委会或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同时向市场监督管理所(办)报告,市场监督管理所(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并保护好现场,按要求及时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后,按照《咸阳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咸政办发〔2020〕97号)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举办聚餐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承担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双报告制度,举办者和承办者在确定集体聚餐活动后应及时向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报告。对不履行本条规定食品安全职责的,将追究举办者、承办者和信息员上报不及时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应监督举办者选择在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登记备案的农村服务队、乡村厨师、流动餐车经营者从事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严格执行留样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农村集体聚餐发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件的,由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实行激励机制。村级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待遇每人每月100元,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承担每人每月10元(市财政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给县(市、区)财政予以补助),县(市、区)财政承担每人每月90元的补助。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的相关定义,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指在餐饮服务场所以外,组织亲朋好友参加婚、丧、寿宴等集体聚餐的发起者。

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包括农村服务队、乡村厨师、流动餐车经营者等。

农村服务队:指专门为各类农村集体聚餐承担组织、加工、制作及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乡村厨师:具有餐饮食品加工制作技术,无固定加工场所,在农村地区通过为他人加工烹饪菜肴的流动厨师。

流动餐车经营者:无固定营业场所,不能满足餐饮服务许可条件,以改装后的机动车辆为载体,主要从事流动性餐饮服务运输经营活动。

现场指导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乡村协管员(信息员)。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

      2、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3、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意见书

      4、乡村厨师登记表

      5、乡村厨师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6、农村集体聚餐服务队(流动餐车)登记表



附件1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

举办者姓名


举办者地址


宴请时间


宴请地点


宴请人数


联系电话


宴请事由


承办者情况

介绍


宴席菜谱


主要原料来源

及采购地点


登记时间


食品协管员




附件2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举办者姓名


举办者地址


宴请时间


宴请地点


宴请人数


宴请事由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电话

村食品协管员电话:               

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     

承  诺  内  容

1.承担聚餐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接受相关食品安全检查指导,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立即采取相关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并及时按要求报告。

2.对集体聚餐活动举办场所事先进行环境清扫,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整洁。

3.不使用未经检疫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有毒有害原料加工食品。

4.不采购过期、变质食品和三无食品,采购、采收的肉类、蔬菜尽量在当天食用,不使用不新鲜的蔬菜,不使用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

5.到合法食品经营企业购买酒类、饮料、熟食制品,购买时索要销售票据。

6.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场所,做好工用具消毒,做好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7.不提供未充分加热的剩余食物和过夜食物,避免危害人体健康。

8.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

举办者签名:                     协管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留存一份



附件3

农村集体聚餐现场指导意见书

             (办)            (社区)         

举办者姓名          电话             聚餐人数        

检查指导意见:监督举办者和承办者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1.厨师应持有效合格健康证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帮厨。要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

2.加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储存食品,禁止在加工场所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使用的餐饮具按规定洗净、消毒、保洁。

4.食品来源符合要求。不使用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不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不使用有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

5.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及时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6.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

整改意见:

举办者姓名                       承办者签名            

监督人员签名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举办者和监督人员各执一份。



附件4

乡村厨师登记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性    别


民    族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从业年限


家庭地址


主要从业

地区范围


年度健康

体检情况

健康证号码


取得时间


年检情况


年度食品安全

知识培训情况




附件5

乡村厨师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厨师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


民族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住址


承  诺  内  容

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

2.自觉接受食品安全协管员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指导。

3.注意个人卫生,按要求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后担任农村宴席厨师。

4.合理调配宴席菜谱,提出具体原料采购要求,拒用有毒、有害,易导致食物中毒原料,不做易引起食物安全事件的菜品,科学合理加工菜肴,确保宴席食品安全。

5.督促宴席举办者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6、指导宴席举办者按要求留样食品。

7、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乡村厨师(签字):  市场监督管理所((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6

农村集体聚餐服务队(流动餐车)备案登记表




负责人姓名


负责人电话


负责人住址


流动车牌号


流动车型


服务队(流动餐车)从业人员信息

姓 名

性别

健康证号

年龄

民族

联系方式























































咸阳市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修订版)


为加强咸阳市校外托餐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管,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的加工经营行为,保障就餐学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咸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托餐机构经营活动的单位、学校、个人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托餐机构,是指由学校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办的,以营利为目的,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和休息等服务的相对固定场所。

第三条  校外托餐机构经营者是学生供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校外托餐机构开办实行备案登记制度。鼓励社会和家长对校外托餐机构经营场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对校外托餐机构的监管按各自职能分工负责。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对市场监督管理所(办)、校外托餐机构负责人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状况监测并定期发布信息。

(二)卫生和健康部门负责对校外托餐机构从业人员提供预防性健康检查服务,经体检合格后发放有效健康证明。对食源性疾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及医疗救治等工作。

(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各学校对校外托餐机构进行摸底登记,从学生健康成长方面实施管理,要求家长与校外托餐机构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书,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具备合法手续的校外托餐机构就餐,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食品安全宣传等工作。

(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对居民区内经营的校外托餐机构的油烟排放、噪音污染等有关环保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五)住建部门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小区校外托餐机构经营者的管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与教育工作。

(六)公安部门负责对校外托餐机构经营场所加强治安监督检查,开展治安防范宣传,保障有关部门正常执法,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督促指导校外托餐机构经营者做好消防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要及时掌握本区域内校外托餐机构的基本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和造成严重食品安全危害的小饭桌,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六条  社区食品安全监督协管员要认真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所在街道责任区域内的校外托餐机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对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校外托餐机构要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所(办)报告。

第七条  实行食品安全监督公示制度。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对辖区内的校外托餐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在托餐机构进行公示。

第八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群众投诉多、卫生环境差、基本设施不到位、管理混乱的校外托餐机构经营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教育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及住建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查处。

第三章  食品安全要求

第九条  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要求:

(一)校外托餐机构加工经营面积要与就餐人数相适应,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区和就餐、休息场所。加工场所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就餐和休息场所合计使用面积每名学生最低不得小于3平方米。

(二)厨房上下水通畅。墙面瓷砖到顶,地面应使用耐磨防滑、不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铺设,有畅通的排水设施。炉灶上方安装大于灶面的排油烟装置,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

(三)经营校外托餐机构必须具备冷藏设施(冰箱或冰柜),并保证正常投入使用。冰箱存放食品要做到生熟分开,不得生熟食品混放或者与家庭混用。同时应设专用留样冰箱,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按要求留样48以上小时。

(四)菜刀、菜板必须生熟分开,设明显标志。盛放生、熟食品的容器具要有明显标识,严格分开,不得混用,盛装熟食品的容器用前应消毒。

(五)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盛放垃圾泔水的容器应密闭,垃圾实行袋装化、桶装化、密闭化管理,做到垃圾分类,日产日清。

(六)就餐环境要干净整洁,采光通风良好,设置能满足就餐需要的流水洗手设施。中午休息场所应配有机械通风换气设施及空气消毒设施,床上用品专人专用,水杯一人一杯,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七)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人。校外托餐机构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八)采购的食品原料新鲜卫生,校外托餐机构供餐的原辅料的采购应索取发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有效凭据,并做好记录与保存。

(九)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不得有腐败变质或感官异常现象,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也应对外壳进行清洗。

(十)菜肴应烧熟煮透,一般不得提前加工,从烹饪到食用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并做好饭菜保温工作。

(十一)严禁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的原辅料,严禁提供隔餐食品、冷荤食品、豆浆、凉皮、凉饸饹、凉拌菜等未经加热的食品以及四季豆、野生菌等容易导致食物中毒的食物。

(十二)就餐学生实行分餐制。必须做好餐具、容器、工具的清洗、消毒、保洁工作。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水产品、肉类等水池混用。严格执行餐具消毒制度,消毒后的餐具应保存在专用保洁柜内,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记,不得使用未经消毒餐饮具。

(十三)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经营者应立即报告其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并如实提供就餐相关情况。

第十条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保持良好,穿戴白色清洁的工作衣帽上岗,操作前洗手、消毒。不留长发、胡须、长指甲,不染指甲,不戴戒指、项链,操作时不吸烟。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合格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四章  备案与管理

第十一条  校外托餐机构开办前应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备案登记;在取得备案登记表后方可开办托餐服务,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应将登记备案情况按时报送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校外托餐机构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校外托餐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1)。

(二)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房屋租赁者需附交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者需附交房屋租赁合同)。

(四)托餐场所布局平面图和设施设备清单。

(五)从业人员合格健康证明和相关培训证明。

(六)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2)。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所(办)接到申请后,应派专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应每季度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辖区内从事校外托餐机构的监督管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诚信档案,记录日常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做好辖区内校外托餐机构的登记、统计、管理和指导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校外托餐机构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应在每学期开学前5天对备案登记的校外托餐机构在学校门口进行张榜公布,以供家长选择。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应对校外托餐机构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校外托餐机构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本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和健康管理部门报告;

(二)协助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

(三)封存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市场监管、卫生和健康、公安等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相关部门提出的处置措施,妥善处理事故。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咸阳市校外托餐机构备案登记表

      2、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附件1

咸阳市校外托餐机构备案登记表

登记名称:                                                登记编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手机


家庭住址


固话


加工场所地址


房屋性质


加工场所面积


就餐场所面积


早餐人数


学生来源

学校名称


午餐人数



晚餐人数



申请人承诺:

本表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提交材料:

□房产证    □承诺书□布局平面图       □开办人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其他

接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开办条件:(检查人员现场填写)

□房间功能   □食品加工面积   □上下水设施

□水源       □清洗消毒设施   □学生洗手设施

□冰箱       □防蝇防尘设施   □地面墙壁天花板

□清洗水池   □留样设备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卫生间     □其他

现场检查人员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案日期:

有效期限:     年   月  至    年   月

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备案登记表使用有效期为一年。 2、本表一式二份,市场监督管理所(办)校外托餐机构经营者各一份。

附件2

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为确保校外托餐机构食品安全,本人愿意遵守餐饮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保持开办场所内外环境卫生整洁,配备与供应食品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冷冻冷藏、防蝇、防尘、防鼠以及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二、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三、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四、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原料,索取购物凭证留存备查。不采购和使用任何感官性状异常或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

五、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不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不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六、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食品添加剂,所有食品均当餐制作,不提供凉拌菜、生食海产品、豆浆、四季豆、野生蘑菇等高风险食品。

七、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

八、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认真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主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九、若在小区内开办校外托管机构需征求所在小区物业管理方同意,并遵守其相关规定,小区物业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

承诺人(签名):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份,一份在用餐场所张贴、一份由所在小区物业管理方存档、一份由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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