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24〕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引客入咸”旅游奖励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3日
咸阳市“引客入咸”旅游奖励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关于加快文旅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咸阳市大力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平稳向好若干措施》精神,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潜在消费需求,拓展客源市场,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奖励对象
本措施奖励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许可证、合法经营的各旅行社以及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车友俱乐部、露营协会等团体(以下均称为旅行社团体)。
二、奖励标准
(一)省内游客人次奖
对在一个奖励年度内,累计组织市域外省内游客来咸旅游(含研学)达到1000人天数(含1000)以上的旅行社团体,按照10元/人天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10万元)。游客人天数=赴有价门票景区(点)游客人数×市域内住宿过夜天数(以下均以此公式计算)。
(二)省外游客推广奖
对在一个奖励年度内,累计组织省外游客来咸旅游(含研学)达到500人天数(含500)以上的旅行社团体,按照20元/人天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10万元)。
(三)境外市场开拓奖
对在一个奖励年度内,累计组织境外或港澳台游客来咸旅游达到10人天数(含10)以上的旅行社团体,按照100元/人天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10万元)。
(四)年度突出贡献奖
对在一个奖励年度内,累计组织市域内住宿1晚以上(含1晚)的市外来咸游客总人数达到3000人以上(含3000)的旅行社团体,进行统计排名,奖励第1名3万元,第2名2万元,第3名1万元。
三、有关事项
(一)本措施奖励资金纳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
(二)奖励每年结算一次,以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为一个奖励年度。奖励申请截止日期为当年9月30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予申报。申报细则另行通知。
(三)在本奖励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 违反《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经营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2. 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有重大违法犯罪及严重失信记录的;
3. 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4. 因企业或个人行为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5. 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2件以上的;
6. 其他不得申报情形的。
(四)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冒领、骗取奖励资金。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取消或收回其当年全部补贴资金,取消其两年内申报补贴的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五)奖励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三年,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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