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评议对象包括政府及其部门,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评议。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评议工作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社会评议主要对以下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按《条例》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三)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五)对收取费用合法性的评价;
(六) 其他。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要向本级政府,上一级政务公开主管机构,以及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评议中发现有问题的,被评议单位要制定整改措施,并向政务公开主管机构报送整改结果。
第八条对评议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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