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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咸阳市促进中医药发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时间: 2024-06-21 09:37:45
来源: 咸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
责任编辑: 王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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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咸阳市促进中医药发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了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着力构建咸阳中医药特色品牌,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建设中医药强市,保护人民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市卫健委起草了《咸阳市促进中医药发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20日。


联系人:李航洲

电  话:13399100315    029-33551253

意见反馈邮箱:zyk33551253@163.com

附件:《咸阳市促进中医药发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咸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20日            

征求意见起草说明:

《咸阳市促进中医药发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了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着力构建咸阳中医药特色品牌,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建设中医药强市,保护人民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市卫健委起草了《咸阳市促进中医药发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形成本征求意见稿。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接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咸阳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咸人常发[2024]4号),我委高度重视,市卫健委第一时间召开会议,认真学习中省关于中医药工作的安排部署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难题,推动我市中医药工作高质量发展。严格按照立法程序规定和时限,有序稳步推进草案起草工作。一是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咸阳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咸人常发[2024]4号)通知和有关会议要求,制定《起草<咸阳市促进中医药发展若干规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职责,规定工作时限。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召开陕西中医药大学、市科技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陕中附院、陕中二附院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起草工作座谈会,征集各部门、各单位立法意见,邀请陕西中医药大学人文管理学院卫生管理和法学专家指导。三是反复修改完善。在充分吸收各单位立法意见的基础上,参考《中医药法》《陕西省中医药条例》,结合市委《咸阳市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咸阳市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和近年来我市中医药工作的一些成熟做法及经验,形成《咸阳市促进中医药发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几上几下反复征求各县市区、各部门意见,先后三易其稿,形成《咸阳市促进中医药发展若干规定(草案)》。

二、草案内容

《咸阳市促进中医药发展若干规定(草案)》共分为八章三十条。第一章总则2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和《咸阳市促进中医药发展若干规定(草案)》适用范围。第二章中医药服务8条,从县级政府、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创建、县级中医医院、基层医疗机构、综合医院、社会办医、医联体建设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第三章中药产业5条,从中药种植、中药制造、中药产业园区建设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促进中药产业发展上水平。第四章中医药人才队伍3条,从传承名老中医学术经验、加大中医药人才招聘、促进中医药学术交流和适宜技术推广等方面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第五章中医药科研4条,从中医药科研工作重点、发挥陕西中医药大学引领作用、秦创原中医药产业聚集区建设、民间中医药挖掘保护等方面加强中医药科研工作。第六章中医药文化传播3条,从中医药文化宣传平台建设、主题活动开展、中医药科普等方面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提升公民中医药健康素养。第七章保障措施4条,从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财政支持、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政策等方面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第八章附则1条,规定了草案施行日期。


咸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20日

征求意见稿:


咸阳市促进中医药发展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产业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队伍

第五章 中医药科研

第六章 中医药文化传播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着力构建咸阳中医药特色品牌,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建设中医药强市,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陕西省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医药发展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优先发展,统筹中医医疗机构布局,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建设分工明确、功能互补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供覆盖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

第四条 积极发挥我市中医药优势,支持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等中医医疗机构建设国家、区域中医类医学研究中心、中医医疗中心、特色中医医院和国家中医优势专科等,做大做强咸阳中医医疗品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市区),整体提升辖区内中医药服务和管理水平,实现中医药工作在部分县市区率先突破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建设,改善中医医院办院环境。县级中医医院应当发挥中医药特色,积极培育建设中医优势专科,持续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从人员配备、业务开展、中医优势病种培育等方面加强中医馆内涵建设,巩固中医馆建设成效。支持有条件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加强中医阁建设。

第八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和中医病房。支持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培育建设中西医结合旗舰科室和中医优势专科。

第九条  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科研、医务人员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待遇,支持我市民营中医特色医疗机构做大做强。

第十条  支持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县级中医医院参与医联体建设,促进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院内制剂在医联体内使用。中医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临床带教、业务指导、科研和项目协作等多种形式,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


第三章  中药产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资源保护利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开展中药材资源普查和动态监测,发挥区域中药材资源优势,支持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规范化、规模化、生态化建设,培育经营主体,推动农企联动,引导股份合作,提升中药材种植养殖产业化水平。

第十二条  中药材种植企业应当科学利用园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发展中药材生态种植,打造一批以丹参、柴胡、黄芩、连翘等重点品种为主,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中药材种植基地、种苗繁育基地。

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应当积极与高等院校合作,开展中药材种植技术服务指导,培养中药材标准化种植能手、产地初加工实用技术骨干和中药材产业“土专家”,为中药材产业发展提供有利技术支撑。

第十四条  中药制造企业应当通过设备更新、产能扩建、技术改造、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在中医药项目立项、融资贷款、要素供给、服务保障等方面为中医药企业提供项目支持服务,培养一批临床需求量大、疗效确切、作用机理清晰的中药新产品,壮大中药龙头企业。举办医药博览、展销、论坛等,提升我市“秦药·优势中成药”品牌影响力。

第十五条  加快咸阳高新区医药产业园、旬邑中医药健康产业园、三原医药健康产业园等中医药产业集群建设,加快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加大产业招商和人才引进力度,持续优化和调整产业集群结构,打造各自优势和产业特色,形成差异化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队伍


第十六条  依托市内三级医院和县级中医医院,建设名老中医工作室、学术流派工作室和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工作室,开展市级名中医评选工作,建设一批市级名中医工作室,开展师带徒工作,传承名老中医学术经验。

第十七条  人社、卫健等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才配备有关规定,加大中医药人才招聘力度。健全优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将中医经典理论水平、临床能力、师承教育、医德医风等作为中医医师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和绩效考核、薪酬奖励的主要依据,壮大基层中医药队伍。

第十八条  中医药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开展学术交流、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等活动。卫健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推广和使用。


第五章  中医药科研


第十九条 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我市中医医疗、中药产业实际情况,围绕中医药行业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研究、医工交叉研究、中医药与人工智能研究等组织技术攻关,攻克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促进中药生产工艺标准化和现代化,打造中医药产业集群。

第二十条 陕西中医药大学应当充分发挥高校科技创新“源头”作用,加快相关专业的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积极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充分发挥“三项改革”点火器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积极推动与地方政府的“校地合作”,地方政府(企业)共建研发平台、孵化载体、大学科技园等,推动地方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来产业超前布局,提升地方产业高质量发展。

医疗机构应当围绕中医药基础、中医临床、中药应用、中医药政策等领域加强中医药科研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科技主管部门依托秦创原中医药产业聚集区建设,支持科技人才及团队建设,搭建高能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速中医药产业“四链”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二十二条  科技、卫健等部门应当组织挖掘整理保护民间中医药验方、秘方和技法,建立合作开发和利益分享机制。加快中医特色专科和基层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研究和传承发展,全面推进活态传承。


第六章  中医药文化传播


第二十三条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药企业和科研院校打造中医药文化特色街区、历代名医纪念馆、中药材标本馆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中医医疗机构、学校、村委会等建设中医药文化宣传基地、中医药知识角,打造中医药文化传播平台。

第二十四条  卫健等部门应当举办中医药文化传播主题活动,加大我市名院、名科、名医、名企、名药宣传力度,支持优秀传统医药项目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打造咸阳中医药品牌。

第二十五条  卫健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健康理念宣传,推动中医优质资源下沉,推动中医药进机关、学校、企业、社区、乡村和家庭,普及中医药知识,提高公民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市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发挥协调推进作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中医药管理职能的机构,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完善中医药管理体系,提升中医药工作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产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中医药事业产业发展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中医药事业经费和中医药产业发展基金。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中医药行业,促进全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八条  医保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任务,完善新增中医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政策,丰富中医价格项目。对来源于古代经典、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的中医传统技术以及创新性、经济性优势突出的中医新技术,简化新增价格项目初审程序,开辟绿色通道。对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配制的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

第二十九条  医保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保支付对中医药支持,积极推动中医药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将具备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鼓励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医药,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政策向中医药项目倾斜。推行中医优势病种医保支付方式。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征求意见结果:

咸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咸阳市促进中医药发展

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有关情况的报告


市政府办公室:

为了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着力构建咸阳中医药特色品牌,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建设中医药强市,保护人民健康,按照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市卫健委牵头起草了《咸阳市促进中医药发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按照立法程序有关规定,于2024年6月20日-7月20日在咸阳市人民政府官网挂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截止7月20日,收到意见建议0条。

专此报告。


咸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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